四、資源綜合利用及環境保護
?。ㄒ唬┢髽I及項目用地應符合國家出臺的土地使用標準,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
?。ǘ┢髽I生產設備、工藝能耗和產品應符合國家各項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企業應設立專職節能崗位、制定產品單耗指標、制定能耗臺帳。
?。ㄈ┬陆ê透臄U建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企業和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企業或項目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應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前,須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建立企業環保臺賬,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ㄋ模┢髽I應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依法獲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廢氣、廢水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及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要依法貯存、處置或綜合利用。
(五)企業應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并按要求公開監測信息。
?。┢髽I應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工作,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報告并有效應對廢氣、廢水正常排放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
五、安全管理
?。ㄒ唬┢髽I及項目建設應符合《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當相關要求不一致時,應執行更加嚴格的安全標準或規范。
?。ǘ┢髽I設立安全管理部門和專職安全崗位,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立相應的安全臺賬制度,具有產品安全質量追溯手段,具有對產品的安全關鍵原材料、關鍵元器件質量、關鍵工藝環節控制措施。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以上。
?。ㄈ┢髽I設計、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回收電池應符合相關法規、安全要求和標準,積極采取相應各環節安全控制手段,通過鋰離子電池相關安全認證。航空運輸的鋰離子電池,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相關要求,符合《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MH/T 1020)和《航空運輸鋰電池測試規范)(MH/T 1052)。
?。ㄋ模┢髽I對于可能產生著火、爆炸、冒煙等危險場所應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通風等措施,配備相關的人身防護用具,并制定相關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六、衛生和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遵守《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ǘ┢髽I應依法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有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設備。
(三)企業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七、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企業及項目需符合本規范條件要求。
?。ǘ┈F有企業及項目未滿足規范條件的,根據產業轉型升級的要求,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兼并重組、技術改造等方式,盡快達到本規范條件的要求。
(三)對企業及項目的投資、土地供應、環評、節能評估、質量監督、安全監管、融資等管理應依據本規范條件。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及項目,相關產品航空及物流運輸、出口退稅、國內應用扶持等政策不予支持。
(四)企業自愿對照本規范條件編制申報材料,按屬地原則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機構、檢測機構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機構從市場上對已公告企業產品等進行抽查,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五)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4.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申報企業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兩年內對其申報材料不予受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公告資格的,應當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嘘P行業組織、研究機構、檢測機構要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八、附則
?。ㄒ唬┍疽幏稐l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鋰離子電池行業上下游生產企業,包括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含電解質)、電池等企業。本規范條件所說的電池如無特指,通常包括單體電池(電芯)、電池組(含電池系統)。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ㄈ┢囉娩囯x子動力電池除滿足本規范條件要求外,還需滿足《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
?。ㄋ模┍疽幏稐l件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修訂。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