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的速度非機動車的裝置
因電動車準駕要求不高,駕駛人往往缺乏安全知識、駕駛經驗不足、判斷能力較弱,易發生交通事故。
相關技術標準對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整車質量、電動機輸出功率及相關制動距離等均作出了嚴格規定,而一般消費者對上述標準并不了解,對于電動車何種條件下屬于機動車缺乏認識。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是否被認定為機動車,直接關系著電動車駕駛人的事故責任認定以及民事賠償數額。
電動車標準與電動車生產銷售存在脫節且客觀上無法投保,使得電動車駕駛人的賠償風險非常大。許多駕駛人為逃避賠償,要么不承認侵權的事實,要么逃逸,或者無力支付,使得受害人難以得到賠償。
多部門協作源頭治理
北京二中院建議,電動車駕駛人要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購買電動車。
生產銷售商要嚴格遵守法律規范,嚴把產品質量關。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車的廠商和經銷商也可能因超標產品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行業協會及相關部門應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強安全、滿足百姓需求的角度,盡快出臺電動車相關行業標準及細則,修改相對滯后的電動車相關政策法規,促進電動車安全管理和轉型升級。
工商部門要加大對超標電動車廠家和商家的監督處罰力度。清查主體資格,查看生產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堅決取締沒有生產許可證的廠商;清查是否有產品質量問題和虛假宣傳問題。
逐步建立電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建議保險公司出臺合適的電動車交通事故賠償相關保險種類,以分散電動車事故賠償風險,保護車主和第三人的利益,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賠償提供保障。
加強電動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加大對電動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宣傳報道,不斷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促進電動車駕駛人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