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電動車不需要國家的任何投資和補貼,僅僅是通過旺盛的市場需求來拉動,堅持由低到高、先易后難的技術路線,探索出一條“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提高”的管理思路,當前,這個產業已經呈現出快速發展的良好態勢。
低速電動汽車產業由于沒有法規和標準的明顯約束,企業沒有準入門檻,在巨大市場潛力吸引下,一批不具備生產條件的企業利用改裝、拼裝等手段生產和銷售廉價的低速電動汽車,其中很多車輛根本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就投放到市場。
電動汽車由于沒有“準生證”,其后續問題無法按照汽車管理。按現行政策規定,車輛上牌照依據國家工信部發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只有納入該《公告》目錄中的車輛才符合申請牌照的條件。低速電動車不屬于符合國家政策的可上路汽車,就自然成了“黑戶”,值得一提的是,無處上牌也就無法對駕駛者進行管理。
目前低速電動車市場處于“車無證、人無照、無法可依”的無序狀態,一旦發生故障或者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都無法按正常車輛進行處理,存在極大安全隱患。
雖然低速電動車是在市場需求催生下發展起來的,有著良好的市場前景,但就目前情況看,如不加強管理,任其“野蠻生長”,待產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后,很有可能會重蹈我國電動自行車發展中“國標暫緩執行”的覆轍。因此,國家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政策,引導和規范低速電動汽車有序發展是當務之急。
首先要明確市場定位,完善產品標準。低速電動車主要是面向三線以下城市和農村、城鎮,滿足那些買不起傳統汽車用戶群體的日常代步需求。應將低速電動汽車和燃油汽車、新能源汽車進行分類管理。針對低速電動汽車制定一套嚴格的管理辦法,包括車輛生產、檢測、保險、上路管理等多個環節。
建議參照歐美等發達國家標準體系盡快修訂GB/T15089-2001機動車輛分類標準,增加低速電動汽車的車型分類。如最高速度可考慮設置在50~70km/h,碰撞速度可選擇30~40km/h進行碰撞檢測試驗等。
其次,設置行業準入門檻。低速電動汽車雖能滿足用戶部分需求,但目前市場上魚龍混雜、良莠不齊。那些粗制濫造的產品大量進入市場,不利于低速電動汽車產業的健康發展。國家應盡早制定完善行業準入辦法,對于達不到生產條件的企業堅決予以取締,從源頭上杜絕粗制濫造、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進入市場。與此同時,引導企業不斷提高技術、改進工藝、突破關鍵、強化管理,把產品做好、做優,提高安全性和可靠性,真正滿足廣大消費者的出行需求。
最后,納入現有道路交通管理體系。車輛可采用專用明顯標志的車牌便于識別,駕照可考慮使用C4/C5駕照。行駛道路除高速公路和限行道路外,其余道路應向低速電動汽車開放。強化低速電動汽車的上路管理,將其納入到現有道路交通管理體系中并嚴格管理。
鑒于低速電動汽車產業的發展現狀,可授權主要生產和銷售已成規模的山東省進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后再行推廣,也可一步到位在全國全面鋪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