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獲悉,為了促進該省低度電動汽車產業規范發展,河南擬在開封、洛陽、焦作、許昌、商丘、信陽、駐馬店、濟源市8個城市建立低速電動汽車示范區。
以下為文件原文: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征求
《河南省低速電動車示范區合作協議(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開封、洛陽、焦作、許昌、商丘、信陽、駐馬店、濟源市人民政府: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穩增長保態勢若干重大專項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領導指示精神,擬由開封等8市建立河南省低速電動車示范區。為此,我委起草了《河南省低速電動車示范區合作協議(征求意見稿)》,現將協議文本發至貴單位,請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并將紙質意見加蓋單位印章后,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以傳真形式反饋至我委。
河南省低速電動車示范區合作協議(征求意見稿)
為更好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穩增長保態勢若干重大專項工作方案通知》的精神。積極研究探索符合我省實際的低速電動車示范運行管理辦法,更好地促進低速電動車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本著“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示范合作、實現共贏”的原則,河南省低速電動車示范區各單位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一、建立合作示范區
為促進低速電動車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經開封市、洛陽市、焦作市、許昌市、商丘市、信陽市、駐馬店市、濟源市政府協商,共同成立河南省低速電動車合作示范區,符合標準的低速電動車在上述8市區域內實現市場互認、產品互認,無障礙銷售運行,在低速電動車管理辦法、企業生產管理、車輛上路運行、促進產業發展等方面開展合作,努力探索出一條符合省情的低速電動車管理發展道路。
二、開展企業生產管理合作
加入合作示范區的地區,要嚴格按照各自的管理辦法,不斷規范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強化質量管理,示范區內的企業經所在市主管部門備案后,企業產品進入示范區內其它市銷售時,無需重新備案,企業只需出示所在地備案文件即可。企業產品經相應機構統一認定公告后,銷售地無須重復認定。
三、開展產品標準建設合作
河南省低速電動車團體標準已于2014年9月發布實施,加入合作示范區的單位,須參照執行省低速電動車XB01/T001—2014團體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出臺低于團體標準的標準,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讓人民群眾用上放心車。
四、開展運行管理管理合作
合作示范區單位要按照各自出臺的低速電動車管理辦法,開展運行管理,強化責任,精心組織,科學安排。合作示范區的低速電動車經相應機構檢測公告后,應及時給予發放運行牌照,與各地企業同等對待,不應另設條件和門檻。
五、開展市場管理合作
合作示范區單位要積極引導企業建立健全售后服務體系和廢舊電池回收體系,不斷加強市場管理,嚴禁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維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示范區的產品與本地企業產品一視同仁,不應設置銷售障礙。
六、開展行業自律式管理模式的合作
按照 國家、省有關精神,合作示范區在探索行業自律上開展合作、支持省低速電動車委員會組織企業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協會準入條件,發布企業和產品公告,建立檢測檢驗體系、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探索出“政府搭臺、協會聯姻、企業唱戲”管理模式,不斷引導企業規范生產技術條件,改善企業裝備技術水平,提高企業創新能力,保證產品質量。
七、開展低速電動車創新研發合作
合作示范區支持和鼓勵生產企業進行整車技術創新升級,依托研發實力強的企業建立公共研發平臺,加強核心技術研究攻關,推動關鍵零部件的研發和產業化,培育電池、電機、電控等零部件骨干企業,形成自主品牌和產業集群優勢,提高產業綜合競爭實力。合作示范區單位在充分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的同時,加大對共性技術、關鍵部件研發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共同培育一批技術先進,品牌認知度高、競爭優勢明顯的優勢企業和龍頭企業。
八、完善低速電動車配套體系
示范區單位以滿足群眾出行需要為根本,規范運行管理為要求,引導產業健康發展。已經出臺低速電動車管理辦法的單位,要緊密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完善管理辦法,不斷增強管理辦法的可操作性和時效性;沒有出臺管理辦法的單位,要積極借鑒其他單位經驗,盡快研究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完善保障體系,滿足群眾需求,推動企業發展。
九、建立合作推進機制
合作示范區各單位應成立專門機構,統籌協調各項推進各項工作,確保示范區工作順利進行。示范區之間建立溝通聯絡機制,開展政府互訪交流。推動市政府有關部門之間合作交流和工作對接。全面落實本協議確定的各項合作內容。牽頭部門加強組織、知道、協調和服務工作,及時解決重大合作事項,力求低速電動車示范區合作取得實效。
本協議示范區單位各執一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暫定3年。未盡事宜,另行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