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物業管理區域新能源小客車
自用充電設施安裝的通知
京建發〔2014〕238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推動本市新能源小客車發展,現就推進新能源小客車自用充電設施安裝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新能源小客車自用充電設施的安裝。
二、安裝自用充電設施的單位應當具有機電安裝資質或電力總承包資質。
三、安裝單位應當妥善保護小區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造成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四、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下列工作,不得借機收取費用:
(一)指定專人配合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和屬地供電公司勘察現場;
(二)提供相關圖紙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
(三)配合安裝單位現場施工;
(四)配合辦理用電變更手續。
五、自用充電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后期維護。租賃車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負責拆除。
六、物業服務企業不配合安裝自用充電設施,或向購車人和安裝單位收取額外費用的,由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屋管理局責令改正,并可依照《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京建發〔2010〕658號)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分別記1分。情節嚴重的,將予以公開曝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投訴受理郵箱:bjwyjb@163.com。
七、安裝新能源小客車自用充電設施應不破壞人民防空地下室戰時防護功能。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裝新能源小客車自用充電設施,應由人民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單位報告屬地區縣民防主管部門。
八、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民防局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