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核領域唯一的國家法律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尚在制定之中。國務院條例包括《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9個條例。
美國
原子能領域法律法規框架頂層是原子能法。該法于1946年8月1日頒布,是世界上第一部原子能法。下一層是聯邦法規CFR10,即美國核管會導則。再下一層是美國核管會導則實施細則。最后一層是工業標準ASME和IEEE系列與原子能工業有關的標準。
俄羅斯
位于頂層的是俄聯邦法律和國際條約,如1997年1月21日發布的原子能應用法。然后是俄聯邦政府和總統的法律執行文件。再下一層是原子能應用領域的俄聯邦標準和規定。第四個層次是國家管理機構發布的文件,在最底層的是操作文件。此外,俄羅斯核領域將軍用和民用分開立法。
日本
日本于1955年頒布了《原子能基本法》,規定了本國原子能政策的基本方針。在《原子能基本法》的指導下,日本建立了原子能利用活動管理框架,每個特定的領域都制定了相應的子法。
法國
核電在法國電力生產中占有絕大多數的份額,但法國并沒有一部原子能基本法律。其原子能利用及管理活動的立法是一個涵蓋眾多領域的復雜、龐大的法律體系。
德國
德國是以1959年《原子能法》為指導,由不同的法律、法令共同組成了一個較為完善的原子能法律體系。目前,德國是核電大國中唯一在法律中確立“逐步淘汰核電政策”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