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獨立董事關于第五屆董事會第五十二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第五屆董事會第五十二次會議相關事項 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我們作為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本著謹慎的原則,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對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五十二次會議相關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于調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我們認為:公司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草案)》”)的規定,所作的決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程序合法、合規,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調整后的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綜上,我們一致同意公司對 2020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項進行相應的調整。 二、關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的議案的 獨立意見 經審核,我們認為: 1、《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中規定的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條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該名單人員均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為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或安排。 4、根據公司 2020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董事會確定首次授予股票 期權的授予日為 2020 年 8 月 11 日,該授予日符合《管理辦法》及《激勵計劃(草 案)》中關于授予日的相關規定。 5、公司實施本次激勵計劃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司激勵機制,增強公司管理團隊和業務骨干對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綜上,我們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8 月 11 日為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的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條件的 123 名激勵對象授予 2,584 萬份股票期權。 三、關于為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資事項提供擔保的獨立意見 經審核,我們認為:公司本次為控股子公司易事特智能化系統集成有限公司的融資事項提供擔保,有利于促進其業務發展,提高其經營效率和盈利能力,為公司帶來投資收益;擔保風險可控,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本次擔保符合《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其決策程序合法、有效,我們同意公司為控股子公司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提供擔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獨立董事關于第五屆董事會第五十二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之簽署頁) 獨立董事: 高香林 魏龍 周潤書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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