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77:ST電能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
中電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實施細則 (2020 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中電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展規劃,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電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戰略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戰略委員會成員由三至七名董事組成,其中應至少包括一名獨立董事。 第四條 戰略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戰略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第六條 戰略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七條 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包括: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二)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四)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五)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戰略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九條 由公司負責戰略規劃、財務、資本運營等相關職能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負責做好戰略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資料,具體如下: (一)由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的負責人上報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資料; (二)由公司經營管理層進行初審,簽發立項意見書,并報戰略委員會備案; (三)公司有關部門或者控股(參股)企業對外進行的協議、合同、《公司章程》及可行性報告等洽談并上報公司經營管理層; (四)由公司經營管理層進行評審,簽發書面意見,并向戰略委員會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條 戰略委員會根據公司經營管理層的提案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將討論結果提交董事會,同時反饋給公司經營管理層。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戰略委員會每年根據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主持。召集人因故未能履行職責,也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共同推舉一名委員負責召集會議。 第十二條 戰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并對審議事項表達明確的意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可提交由該委員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委托其他委員代為出席并發表意見。授權委托書須明確授權范圍和期限。每一名委員最多接受一名其他委員委托。獨立董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委托其他獨立董事委員代為出席。 第十三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委員會成員若與會議討論事項存在利害關系,須予以回避。因委員會成員回避無法形成有效審議意見的,相關事項由董事會直接審議。 第十四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戰略委員會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或者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 戰略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如有必要,戰略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十八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九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實施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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