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維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1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證公監函〔2020〕0078 號 關于對維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當事人: 維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A 股證券簡稱:維科技術,A 股證券代 碼:600152; 何承命,時任維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楊東文,時任維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薛春林,時任維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 冷 軍,時任維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兼董事會審計委 員會召集人。 經查明,2020 年 1 月 22 日,維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維科技術或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預計 2019 年年 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約為-3,700 萬元,上年同期為 5,457.96 萬元。同時,公司在風險提示部分明確 指出,不存在影響本次業績預告內容準確性的重大不確定因素。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業績預告更正公告, 預計公司 2019 年度實現凈利潤約為-6,400 萬元。導致本次業績更 正的主要原因為,公司下屬子公司寧波維科電池有限公司(以下簡 2 稱寧波維科電池)客戶復工后,對寧波維科電池 2019 年底發出產品 進行檢測,發現部分產品不符合客戶要求,經雙方協商對原銷售價 格進行降價調整,導致公司實際收益低于前期預計。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 2019 年度實現凈利潤 為-6,408 萬元。 公司年度業績是投資者關注的重大事項,可能對公司股價及投 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公司理應根據會計準則要求,對當期銷售 收入及對業績的影響進行客觀、合理的評估,確保預告業績的準確 性。公司 2019 年度業績預虧公告中預計 2019 年度實現凈利潤約為 -3,700 萬元,但實際實現凈利潤為-6,408 萬元,實際業績與業績預 告差異幅度約 73%,影響投資者的合理預期,可能對投資者決策產 生誤導。公司也未在前期業績預告中就上述事項的不確定性提示風 險。同時,公司遲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才發布業績預告更正公告, 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時。 公司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且公司業績預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 時,影響了投資者的知情權和合理預期。公司前述行為違反了《上 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 2.1 條、第 2.6 條、第 11.3.3 條等有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何承命作 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任期 2009 年 4 月 20 日 至今),總經理楊東文作為公司日常經營事項主要負責人(任期 2017 年 10 月 16 日至今),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薛春林作為公司財務 和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責任人(任期分別為 2005 年 8 月 23 日至今、 2015 年 5 月 12 日至今) ,獨立董事兼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冷軍 作為財務會計事項主要監督人員(任期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今), 3 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 上市規則》第 2.2 條、第 3.1.4 條、第 3.1.5 條、第 3.2.2 條的規 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 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1 條和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我 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維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長何承命、總經理楊東文、 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薛春林、獨立董事兼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召集 人冷軍予以監管關注。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所《股票上市規 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 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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