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39:四川長虹公司章程(2020年6月)
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2020 年 6 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四節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六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二節 董事會 第六章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 第二節 監事會 第八章 黨的建設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節 內部審計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與公告 第一節 通知 第二節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則 The Corporation Constitution 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 于擴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股份制試點的意見》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已按照有關規定,對照《公司法》進行了規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記手續。 公司經綿陽市人民政府[綿府發(1988)33號]文批準,以募集方式設立;在四川省綿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號 20541230-8。 第三條 公司于 1988 年 7 月經中國人民銀行綿陽市分行批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 民幣普通股 36,000,000 股,均向境內投資人發行,于 1994年 3月 11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全稱]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稱]SICHUAN CHANGHONG ELECTRIC CO.,LTD. 第五條 公司住所: [公司注冊地址]四川省綿陽市高新區綿興東路 35 號 [郵政編碼]621000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4,616,244,222 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 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 The Corporation Constitution 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的治理結構應以保護全體股東,尤其是社會公眾股東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 書、投資總監。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以高科技造福人類。 公司以技術創新為基礎,精益求精,為消費者提供物美價廉的產品和顧客滿意的服務。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最佳的企業效益和良好的社會效益。不斷提升員工素質,提高企業綜合實力,以躋身世界著名公司之列,實現百年長虹的宏偉目標。 第十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家用電器、汽車電器、電子產品及零配件、通信設備、照明設備、家居產品、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電子電工機械專用設備、電器機械及器材、電池系列產品、電子醫療產品、電力設備、機械設備、制冷設備及配件、數字監控產品、金屬制品、儀器儀表、文化及辦公用機械、文教體育用品、廚柜及燃氣具的制造、銷售與維修;房屋及設備租賃;包裝產品及技術服務;公路運輸,倉儲及裝卸搬運;集成電路與軟件開發及銷售、服務,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與服務;企業管理咨詢與服務;高科技項目投資及國家允許的其他投資業務;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及處理;信息技術服務;財務咨詢服務;化工原料及產品(除危險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屬、鋼材、塑料、包裝材料、機電設備、貴重金屬、汽車零配件、電子元器件等國內購銷、進出口;增值電信業務、電信業務代辦;廣告設計、廣告制作、廣告代理、廣告發布;廣播電視節目制作;互聯網信息服務;音頻、視頻制作與服務;無人機、無人機系統研發及設計、無人機技術推廣、無人機技術轉讓、無人機技術咨詢、無人機技術服務、無人機生產和銷售(最終以工商管理機關登記的業務范圍為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The Corporation Constitution 第十五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六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八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為國營長虹機器廠、認購的股份數為 141,569,600 股、1988年 8 月以帳面凈資產出資。 第二十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 4,616,244,222 股,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 4,616,244,222 股,無其他種類股份。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予、墊資、擔保、補 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 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The Corporation Constitution 第二十五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 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 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 1 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九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 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 6 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 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 6 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 30 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The Corporation Constitution 第一節 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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