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汽模:關于“汽模轉2”開始轉股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碼:002510 公司簡稱:天汽模 公告編號 2020-068 債券代碼:128090 債券簡稱:汽模轉 2 天津汽車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汽模轉 2”開始轉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股票代碼:002510 股票簡稱:天汽模 可轉債代碼:128090 可轉債簡稱:汽模轉2 轉股價格:人民幣4.19元/股 轉股時間:2020年7月3日至2025年12月27日 一、可轉債發行上市情況 (一)可轉債的發行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9]2582號文核準,天津汽車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公開發行471萬張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募集資金總額47,100萬元。發行方式采用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后余額部分(含原股東放棄優先配售部分)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發行,認購金額不足47,100.00萬元的部分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進行余額包銷。 (二)可轉債上市情況 司債券將于2020年1月23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債券簡稱“汽模轉2”,債券代碼“128090”。 (三)可轉債轉股情況 根據相關規定和《天津汽車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約定,公司本次發行的“汽模轉2”自2020年7月3日起可轉換為公司股份。 二、可轉債轉股的相關條款 (一)發行數量:471萬張。 (二)募集資金總額:人民幣47,100萬元。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面值:人民幣100元/張。 (四)票面利率: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為第一年為0.3%,第二年為0.6%,第三年為1.0%,第四年為1.5%,第五年為1.8%,第六年為2.0%。 (五)債券期限: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為自發行之日起6年,即2019年12月27日至2025年12月27日。 (六)轉股起止日期:自發行結束之日起滿六個月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至可轉債到期日止。(即自2020年7月3日至2025年12月27日止)。 (七)轉股價格:人民幣4.19元/股。 三、可轉債轉股申報的有關事項 (一)轉股申報程序 1、轉股申報應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的有關規定,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 2、持有人可以將自己賬戶內的“汽模轉2”全部或部分申請轉為公司股票,具體轉股操作建議可轉債持有人在申報前咨詢開戶證券公司。 3、可轉債轉股最小申報單位為1張,1張為100.00元面額,轉換成股份的最小單位為1股;同一交易日內多次申報轉股的,將合并計算轉股數量??赊D債持有人申請轉換成的股份須是整數股。轉股時不足轉換1股的可轉債部分,公司將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在轉股當日后的5個交易日內以現金兌付該部分可轉債的票面金額以及對應的當期應計利息。 4、本次可轉債買賣申報優先于轉股申報,可轉債持有人申請轉股的可轉債數額大于其實際擁有的可轉債數額的,按其實際擁有的數額進行轉股,申請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轉股申報時間 持有人可在轉股期內(即自2020年7月3日至2025年12月27日止)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時間申報轉股,但下述時間除外: 1、按照《天津汽車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相關規定,停止轉股的期間; 2、按有關規定,公司申請停止轉股的期間。 (三)轉債的凍結及注銷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對轉股申請確認有效后,將記減(凍結并注銷)可轉債持有人的可轉債余額,同時記增可轉債持有人相應的股份數額,完成變更登記。 (四)可轉債轉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權益 當日買進的可轉債當日可申請轉股??赊D債轉股新增股份,可于轉股申報后次一個交易日上市流通??赊D債轉股新增股份享有與原股份同等的權益。 (五)轉股過程中的有關稅費 可轉債轉股過程中如發生有關稅費,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負擔。 (六)轉換年度利息的歸屬 “汽模轉2”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計息起始日為“汽模轉2”發行首日,即2019年12月27日。在付息債權登記日前(包括付息債權登記日)申請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可轉債,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計息年度及以后計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轉債轉股價格的調整 (一)初始轉股價格 本次發行可轉債的初始轉股價格為 4.19 元/股,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若在該二十個交易日內發生過因除權、除息引起股價調整的情形,則對調整前交易日的收盤價按經過相應除權、除息調整后的價格計算)和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額/該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額/該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量。 (二)轉股價格調整情況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轉債轉股價格未發生變化。 (三)轉股價格的調整及計算方式 在本次發行之后,當公司發生派送股票股利、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派送現金股利等情況(不包括因可轉債轉股而增加的股本),將按下述公式進行轉股價格的調整(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轉增股本:P1=P0/(1+n); 增發新股或配股:P1=(P0+A×k)/(1+k); 兩項同時進行:P1=(P0+A×k)/(1+n+k); 派送現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項同時進行:P1=(P0-D+A×k)/(1+n+k)。 其中:P0為調整前轉股價,n 為送股或轉增股本率,k 為增發新股或配股率,A 為增發新股價或配股價,D 為每股派送現金股利,P1為調整后轉股價。 當公司出現上述股份和/或股東權益變化情況時,將依次進行轉股價格調整,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董事會決議公告,并于公告中載明轉股價格調整日、調整辦法及暫停轉股期間(如需);當轉股價格調整日為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轉股申請日或之后,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則該持有人的轉股申請按公司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執行。 當公司可能發生股份回購、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類別、數量和/或股東權益發生變化從而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的債權利益或轉股衍生權益時,公司將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則以及充分保護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權益的原則調整轉股價格。有關轉股價格調整內容及操作辦法將依據當時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來制訂。 (四)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 (1)修正權限與修正幅度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存續期間,當公司股票在任意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 80%(含 80%)時,公司董事會有權提出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 上述方案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實施。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股東應當回避。修正后的轉股價格應不低于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之間的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轉股價格調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在轉股價格調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決定向下修正轉股價格時,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及互聯網網站上刊登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權登記日及暫停轉股期間。從股權登記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即轉股價格修正日),開始恢復轉股申請并執行修正后的轉股價格。若轉股價格修正日為轉股申請日或之后,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該類轉股申請應按修正后的轉股價格執行。 (五)轉股數量的確定方式 本次發行可轉債持有人在轉股期內申請轉股時,轉股數量的計算方式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數倍。 其中:V 為可轉債持有人申請轉股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P 為申請轉股當日有效的轉股價。 可轉債持有人申請轉換成的股份須是整數股。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經申請轉股后,對所??赊D債不足轉換為一股股票的余額,公司將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可轉債持有人轉股后的5個交易日內以現金兌付該部分可轉債的票面金額以及利息。 五、可轉債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 (一)贖回條款 (1)到期贖回條款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到期后五個交易日內,公司將按債券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價格贖回未轉股的可轉債。 (2)有條件贖回條款 轉股期內,當下述兩種情形的任意一種出現時,公司有權決定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①在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三十交易日中至少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 130%(含 130%); ②當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未轉股的票面金額少于 3,000 萬元(含 3,000 萬元) 時。 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IA=B×i×t/365 IA:指當期應計利息; B:指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總金額; i:指可轉換公司債券當年票面利率; t:指計息天數,即從上一個付息日起至本計息年度贖回日止的實際日歷天數(算頭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調整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 (二)回售條款 (1)有條件回售條款 在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最后兩個計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 70%(含 70%)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回售給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因發生派送股票股利、轉增股本、增發新股(不包括因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發現金股利等情況而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調整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如果出現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情況,則上述三十個交易日須從轉股價格調整之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重新計算。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最后兩個計息年度,可轉債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條件首次滿足后可按上述約定條件行使回售權一次,若在首次滿足回售條件而可轉債持有人未在公司屆時公告的回售申報期內申報并實施回售的,該計息年度不應再行使回售權,可轉債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權。 (2)附加回售條款 若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與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的承諾情況相比出現重大變化,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被視作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或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改變募集資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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