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福建省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明確了牽頭部門:省發改委負責全省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與投資管理,省經信委負責充電基礎設施行業管理,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聯席會議其他部門按職能分工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承擔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組織協調。
《暫行辦法》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且已建設充電設施的非固定產權停車泊位不應低于總車位的2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鼓勵建設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城區范圍內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2公里。
具體政策方面,我省將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站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并執行特殊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即延長谷時段3小時,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調整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應縮短用電平時段時長,峰時段保持不變,2020年前暫免收取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允許充電基礎設施產權所有者向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服務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分類價格標準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制定并調整。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服務商可申請發行綠色債券等,爭取國家專項建設基金的支持;對充電基礎設施PPP項目優先給予支持,優先上報爭取財政部的中國PPP融資支持基金。
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配建的充電基礎設施等必須對內部工作人員開放電動汽車充電運營服務,同時,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的方式。鼓勵專(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對社會開放,開放的充電設施等同于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需委托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商運營。
針對私人用戶在小區中安裝充電樁問題,《暫行辦法》也專門規定:個人在住宅小區的自有產權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的,物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同時,由生產銷售電動汽車企業自行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用戶在住宅小區或其他相關場所落實一處充電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