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潤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401 證券簡稱:*ST海潤 公告編號:臨2017-134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7】41號)(以下簡稱“《決定書》”),《決定書》具體內容如下: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我局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對你公司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未披露實質關聯方 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經查常州市高達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高達”)、江蘇中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中實”)、常州正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正信”)、常州中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中融”)、常州中順國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中順”)、句容中友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句容中友”)等6家公司與你公司原董事長孟廣寶控制的“華君系”公司存在密切關聯,為你公司的實質關聯方。且其中江蘇中實、常州正信、常州中順、常州中融、句容中友等5家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已與公司發生交易往來,但公司在2016年半年報中未披露上述5家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關聯方資金占用和關聯交易未披露 你公司存在關聯方資金占用、大量關聯交易未及時披露或未按規定披露的情形。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三)內部控制缺陷 你公司大量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審批程序;公司為關聯方上海保華萬隆置業有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事項時未履行公司內部OA審批程序;公司在對子公司的印章管理及內部控制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公司大量投資設立非主業子公司、與關聯方共同投資設立基金等事項,未見公司內部可行性研究、立項,也未見公司OA審批流程。上述事項不符合公司相關內控制度,你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四)會計處理不當 你公司部分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減值測試方法不當、減值預測缺乏充分證據,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相關規定。公司2015年度未確認相關預計負債,缺乏充分證據,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相關規定。公司融資租賃相關費用、在建工程相關費用的會計處理存在錯誤,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 一、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排查關聯方及關聯交易、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并對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二、應對存在的內部控制缺陷進行認真自查,切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加強內控制度的執行和責任追究。 三、應加強對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進一步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四、應組織會計人員加強對企業會計準則的學習,規范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披露質量。 你公司應于收到我局責令改正函后1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送 我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對《決定書》中提出的問題高度重視,將嚴格認真按照江蘇證監局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盡快完成書面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公司今后將加強內部管理、會計人員專業知識培訓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依法合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有關信息請以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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