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01:*ST海潤獨立董事關于第六屆董事會第五十三次(臨時)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獨立意見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第六屆董事會第五十三次(臨時)會議 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我們作為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獨立董事,審閱了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五十三次(臨時)會議相關資料后認為: 一、對《關于全資子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奧特斯維能源(太倉)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本次公司全資子公司海潤光伏(上海)有限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奧特斯維能源(太倉)有限公司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分行申請的2億元流動資金貸款、貿易融資、保函、資金業務及其他授信業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主要是為滿足奧特斯維能源(太倉)有限公司日常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擔保期限為2年。公司全資子公司擔保的對象為公司全資子公司,目前經營狀況穩定,財務風險處于公司可控制范圍內,符合公司未來發展規劃和經營管理的需要,未損害公司及股東的權益。不存在與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相違背的情況。 二、對《關于全資子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太倉海潤太陽能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本次公司全資子公司海潤光伏(上海)有限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太倉海潤太陽能有限公司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分行申請的2億元流動資金貸款、貿易融資、保函、資金業務及其他授信業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主要是為滿足太倉海潤太陽能有限公司日常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擔保期限為2年。公司全資子公司擔保的對象為公司全資子公司,目前經營狀況穩定,財務風險處于公司可控制范圍內,符合公司未來發展規劃和經營管理的需要,未損害公司及股東的權益。不存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獨立意見 在與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相違背的情況。 三、對《關于為全資子公司江陰鑫輝太陽能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本次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資子公司海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為公司全資子公司江陰鑫輝太陽能有限公司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申請的人民幣8,000萬元貸款、銀票、信用證授信業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主要是為滿足江陰鑫輝日常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擔保期限為1年。公司及公司全資子公司擔保的對象為公司全資子公司,目前經營狀況穩定,財務風險處于公司可控制范圍內,符合公司未來發展規劃和經營管理的需要,未損害公司及股東的權益。 不存在與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 [2005]120號)相違背的情況。 獨立董事: 金曹鑫 徐小平 鄭��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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