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科技關于房地產業務的專項自查報告
上海同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房地產業務的專項自查報告 根據國務院及其辦公廳發布的國發[2010]10號《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 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發[2010]10號文”)、國辦發[2013]17號 《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國辦發[2013]17號文”) 以及2015年1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 布的《證監會調整上市公司再融資、并購重組涉及房地產業務監管政策》(以下簡稱“《監管政策》”)關于房地產企業再融資的相關要求,上海同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組成自查小組,對報告期內(即: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月至6月,以下簡稱“報告期”)公司及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內的下屬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存在閑置土地和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專項自查(以下簡稱“本次自查”)?,F將本次自查的情況報告如下: 第一部分 自查的期間和范圍 一、 本次自查的期間 本次自查的期間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月至6 月。 二、 本次自查的范圍 本次自查的范圍為公司及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內的下屬房地產公司(包括直接、間接控股的房地產公司,下同)報告期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存在閑置土地和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是否因該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況。 報告期內,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共計11個,其中,在建項 目5個,擬建項目1個,已竣工項目5個。具體核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如下: 序號 項目名稱 項目座落 開發主體 開發狀態 1 同濟家園 泰州海陵區梅蘭東路南 泰州同濟房地產 已竣工 側(牧院生活區北側) 有限公司 2 泗涇項目 上海松江區泗涇鎮8街 上海同旌置業有在建 坊69/1丘 限公司 3 同瓴佳苑 上海大場鎮0006街坊 上海同瓴置業有 已竣工 75/13丘 限公司 序號 項目名稱 項目座落 開發主體 開發狀態 4 華一新城 上海梅龍鎮406街坊8 上海同瑞房地產在建 (二期) 丘 開發有限公司 5 同悅灣華庭 上海機場鎮28街坊 已竣工 (AE-20地) 103/6丘 上海同悅灣置業 同悅灣華庭 上海機場鎮28街坊 有限公司 6 (AC-13地塊) 103/8丘 在建 7 融景雅苑 上海南翔鎮紅翔村242/1 上海同筑置業有 已竣工 丘 限公司 常熟東南經濟開發區東 常熟同濟科技園 8 常熟科技園 南大道以南、湖山路以 有限公司 已竣工 西 南通崇川區觀音山街道 南通同濟科技園 9 南通科技園 新勝路北側、世倫路西 有限公司 在建 側 文化商務區 慈溪同濟科技園 10 11#-C地塊(暫 慈溪白沙路街道 置業有限公司 在建 定名) 11 WG2017-1-3地 太倉科教新城海運堤路 太倉同輝房地產擬建 塊(暫定名) 南、梅村路北 開發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 關于報告期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存在閑置土地和炒地、 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自查 一、 報告期內是否存在閑置土地情形的自查 (一) 自查的法律依據 本項核查的主要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 正)》(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007 年修正)》(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閑置土地 處置辦法(2012年修訂)》(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以下簡稱“《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1.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及《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2條等相關規定,下列情形構成閑置土 地:(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 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 (2)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 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 建設滿一年的。 2.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 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 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 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 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3.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八條列舉了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 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六種特殊情形,包括:(1)因未按照國有建設 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 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 件的;(2)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 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 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3)因國家出臺 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4)因 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5)因軍事管制、 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6)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4. 除不可抗力及上述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 遲的六種特殊情形外,《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閑置土 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1)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 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 《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 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2)未動工開發 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 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5. 《監管政策》規定:“對于是否存在土地閑置等問題認定,以國土資 源部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為準”、“對于是否存在土地閑置等違法 違規行為的認定,原則應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 為準”。 (二) 自查的內容 公司對列入本次自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存在閑置土地情形的主要自查內容為: 1. 報告期內,公司擬建項目中是否存在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 開發日期滿一年及以上未動工開發且被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 為閑置土地的情形; 2. 報告期內,公司在建項目中是否存在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 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 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且被有關國土資源管 理部門認定為閑置土地的情形; 3. 報告期內,公司是否受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閑置土地行政處 罰或因閑置土地事項正在被(立案)調查。 (三) 自查的方式及具體情況 1. 自查方式 為自查報告期內公司及下屬公司是否涉及閑置土地情形,公司采取 的自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查閱報告期內列入本次自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與土地使用 權取得相關的土地出讓公告、土地成交確認書、土地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證等權屬證明文件資料; (2) 查閱報告期內列入本次自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出讓 金收據、發票及契稅發票等土地出讓金支付憑證; (3) 查閱報告期內列入本次自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相關用地 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表等 規劃、建設相關的文件資料; (4) 瀏覽報告期內列入本次自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的國 土資源管理部門網站,查閱政府主管部門公開披露的閑置土地及 行政處罰信息。 2. 自查的具體情況 (1) 經自查,截至報告期末,公司及下屬公司報告期內在建、擬建的 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存在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 滿一年及以上未動工開發且被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為閑 置土地的情形。 (2) 經自查,截至報告期末,公司及下屬公司已經動工開發建設、尚 未竣工的在建項目不存在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 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 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且被有關國土資源管 理部門認定為閑置土地的情形。 (3) 經自查,公司及下屬公司報告期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未曾收到主 管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出的《閑置土地認定書》,亦不存在因為 土地閑置而被征收土地閑置費或土地被收回的情形;截至報告期 末,公司及下屬公司不存在因閑置土地受到主管國土資源管理部 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況。 (四) 自查結論 根據以上自查情況,公司及下屬公司報告期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存在因涉及土地閑置的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 的情形。 二、 報告期內是否存在炒地行為的自查 (一) 自查的法律依據 本項自查的主要法律依據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其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 自查的內容 公司對列入本次自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存在炒地行為的主要自查內容為: 1. 公司及下屬公司報告期內是否存在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未達到25% 以上(不含土地價款)而轉讓土地及出讓合同約定的房地產開發項 目的情形。 2. 公司及下屬公司報告期內是否曾因炒地行為受到主管國土資源管理 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況。 (三) 自查的方式及具體情況 1、自查的方式 (1) 查閱報告期內公司及下屬公司的財務信息等財務文件; (2) 查閱報告期內公司及下屬公司的對外投資、合作項目合同/協議 等法律文件; (3) 瀏覽報告期內列入本次自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的國 土資源管理部門網站,查閱政府主管部門公開披露的非法轉讓土 地行政處罰信息。 2、自查的具體情況 (1) 經自查,公司及下屬公司于報告期內不存在將開發建設投資未達 到項目總投資 25%以上(不含土地價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對 外轉出的行為。 (2) 經自查,公司及下屬公司在報告期內未曾收到主管國土資源部門 就炒地行為發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存在因為炒地而被處 以行政處罰的情形;公司及下屬公司在報告期內亦未曾收到有關 國土資源部門就炒地行為發出的《調查通知書》,不存在因炒地 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況。 (四) 自查結論 根據以上自查情況,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于報告期內不存在因涉及炒地的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形。 三、 報告期內是否存在捂盤惜售行為的自查 (一) 自查的法律依據 本項自查的主要法律依據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房[2010]53號《關 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以下簡稱“建房[2010]53號文”)、國辦發[2010]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 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國辦發[2010]4號 文”)、國發[2010]10號文,具體如下: 1.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述 條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 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 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確定施 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 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 建房[2010]53號文第一條規定:“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 地產開發企業要在 10 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 格,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對已經取得預售 許可,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未將全部準售房源對外公 開銷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價格銷售或通過簽訂虛假商品住房買賣 合同等方式人為制造房源緊張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3. 國辦發[2010]4 號文第七條規定:“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企 業,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 碼標價對外銷售”。 4. 國發[2010]10號文第(九)條規定:“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 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 房源,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二) 自查的內容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對列入本次自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存在捂盤惜售行為的主要自查內容為: 1. 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于報告期內銷售時是否已取得預 售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公司及下屬公司是否系在取得預售許可證 后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 2. 公司及下屬公司于報告期內是否曾因捂盤惜售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 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形。 (三) 自查的方式及具體情況 1. 自查的方式 (1) 查閱列入本次自查范圍的已進行預售或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住房價目表及房價備案表; (2) 瀏覽列入本次自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 門網站,查閱政府主管部門公開披露的捂盤惜售行政處罰信息。 2. 自查的具體情況 (1) 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于報告期內銷售時均已取得 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并且前述房地產開發項目系在取得該等商 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后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 屋價格。 (2) 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于報告期內不存在因涉及捂 盤惜售的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 情形。 (四) 自查結論 根據以上自查情況,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于報告期內不存在因涉及捂盤惜售的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形。 四、 報告期內是否存在哄抬房價行為的自查 (一) 自查的法律依據 本項自查的主要法律依據為建房[2010]53號文、國辦發[2010]4號文、國 發[2010]10號文、國辦發[2013]17號文。具體如下: 1. 建房[2010]53號文第一條規定:“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 地產開發企業要在10 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 格,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對已經取得預售 許可,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未將全部準售房源對外公 開銷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價格銷售或通過簽訂虛假商品住房買賣 合同等方式人為制造房源緊張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2. 國辦發[2010]4 號文第七條規定:“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企 業,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 碼標價對外銷售”。 3. 國發[2010]10號文第(九)條規定:“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 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 房源,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4. 國辦發[2013]17號文第五條規定:“強化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繼 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 格對外銷售”、“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及時記錄、公布房地 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 自查的內容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對列入本次自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存在哄抬房價行為的主要自查內容為: 1. 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于報告期內銷售時是否嚴格按照 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是否存在故意采取畸高價格銷售或 通過簽訂虛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等方式人為制造房源緊張的行為; 2. 公司及下屬公司報告期內是否曾因商品住房項目涉及哄抬房價行為 受到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形。 (三) 自查的方式及具體情況 1. 自查的方式 (1) 查閱列入本次自查范圍的已進行預售或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的商品住房預售合同及銷售發票,分析是否存在簽訂虛假商品住 房買賣合同哄抬房價的情形; (2) 查閱列入本次自查范圍的公司及下屬公司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 表,核查報告期內預售商品住房的收入情況; (3) 瀏覽列入本次自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 門網站,查閱政府主管部門公開披露的哄抬房價行政處罰信息。 2. 自查的具體情況 (1) 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于報告期內銷售時嚴格按照 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不存在故意采取畸高價格銷售或 通過簽訂虛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等方式人為制造房源緊張的行 為。 (2) 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于報告期內不存在因涉及哄 抬房價的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 情形。 (四) 自查結論 根據以上自查情況,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于報告期內不存在因涉及哄抬房價的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形。 五、 自查總體結論 基于上述自查情況,本公司認為: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于 報告期內不存在因國發[2010]10號文、國辦發[2013]17號文等國務院房地產調控政策相關規定禁止的閑置土地及炒地等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形;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 目于報告期內在相關商品住房銷售過程中,不存在因國發[2010]10號文、 國辦發[2013]17 號文等國務院房地產調控政策相關規定禁止的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而受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形。 上海同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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