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昌化工:關于關聯方交易及對外擔保事項獨立董事事前確認意見
關于關聯方交易及對外擔保事項獨立董事 事前確認意見 根據《公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我們就本次董事會審議事項發表獨立事前確認意見如下。 一、2017年度日常及其他關聯方交易預計 (一)基本情況 單位:萬元 關聯交易類別 關聯人 預計金額 上年同類交易實際發回避表決關聯董事 生金額 向關聯人銷售產品、商 張家港市江南鍋爐壓力 1,000萬元以內 324.21 胡波 品 容器有限公司 向關聯人采購勞務 張家港市華昌建筑工程 3,000萬元以內 953.23 胡波 有限公司 向關聯人采購設備、配 張家港市江南鍋爐壓力 2,000萬元以內 57.7 胡波 件 容器有限公司 (二)發表意見的依據 我們查閱了深圳交易所《上市規則》、《中小板規范運行指引》等法律、法規,對照了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規定;查閱了交易內容、以前年度發生情況,審閱了《關于2017年度日常及其他關聯方交易預計的議案》。我們相信,我們發表意見的依據充分、適當。 (三)合法合規性 經查閱有關規定,對照本次事項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本次日常關聯方交易合法合規,沒有違反有關規定,所履行的程序適當。 (四)影響及風險 以上日常關聯方交易為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必要和持續發生的,且金額較小,定價公允,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 (五)獨立意見 上述 2017年度日常關聯方交易預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關制 度的規定及實際情況,履行程序適當;交易的定價方法符合市場化和公平公正的原則,結算與付款方式合理,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我們同意《關于2017年度日常關聯方交易預計的議案》,并將該項議案提交董事會審議。 二、對外擔保 (一)基本情況 公司擬為子公司:江蘇華源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張家港市華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張家港市華昌煤炭有限公司、張家港市華昌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蘇州奧斯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銀行融資、融資租賃、其他融資業務等擔保;擔保貸款用于子公司運營所需資金需求。并在子公司之間互相提供擔保及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擔保額度包括新增擔保及原有擔保展期或續保,均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單位:萬元 公司名稱/被擔保人 綜合授信及擔保額度 備注 江蘇華源生態農業有限公司 不超過30,000 張家港市華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不超過70,000 前述擔保額度包含以前年度董事會、 張家港市華昌煤炭有限公司 不超過5,000 股東大會批準的額度;在總額范圍 張家港市華昌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不超過15,000 內,公司與相關銀行等進行洽談,確 蘇州奧斯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不超過4,000 定擔保額度。被擔保人江蘇華昌化工 華昌智典新材料(江蘇)有限公司 不超過3,000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子公司為母公 湖南華萃化工有限公司 不超過5,000 司提供擔保。 江蘇華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不超過20,000 合計 不超過152,000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擔保余額為: 單位:萬元 子公司名稱/被擔 已落實綜合 擔保到期日 是否超過 保人 授信及擔保 授信銀行 (分批、最后 審議程序 公告披露索引 股東大會 額度余額 一筆) 審批范圍 江蘇華源生態農業 中行漣水 2018年6月 2016年4月16 有限公司 9,200 支行\江蘇 15日 經第五屆董事會第 日,在巨潮資訊 否 銀行 一次會議審議, 網《關于為子公 農行張家 2015年年度股東大 司銀行綜合授 張家港市華昌新材 20,100 港分行\交 2020年5月 會批準 信提供擔保的 否 料科技有限公司 行張家港 20日 公告》編號 支行 2016-021號 合計 29,300 - - - - - 本公司按年度對擔保事項進行重新審核、批準,年度審核、批準的額度包括以前年度審批的擔保金額。 (二)發表意見的依據 我們查閱了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深圳交易所《上市規則》、《中小板規范運行指引》等法律、法規;對照了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規定;審閱了《關于為子公司銀行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我們相信,我們發表意見的依據充分、適當。 (三)合法合規性 經查閱有關規定,對照本次事項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本次對外擔保事項合法合規,沒有違反有關規定,所履行的程序適當。 (四)影響及風險 本次融資等擔保在母、子公司間進行,相關風險較小。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控股子公司之間互相提供擔保及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有利于其籌措資金,保證其正常生產經營及發展;有利于增強自主經營能力,提高運營的效果與質量;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 (五)獨立意見 本次擔保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公司運營實際需要,履行程序適當。上述子公司未來預期收益良好,具備承擔還本付息的能力。我們認為,本次擔保事項,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我們同意本次擔保事項,并將該項議案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簽字: 尤建新 郭旭虹 陳和平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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