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韜股份: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公告
股票代碼: 002733 股票簡稱:雄韜股份 公告編號:2017-069 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內容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增加、變更、否決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7年9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網絡投票時間:2017年9月3日-2017年9月4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 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9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過 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9月3日15:00至 2017年9月4日15:00的任意時間。 2、會議召開地點:深圳市大鵬新區濱海二路一號雄韜科技園公司三樓大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會議召集人: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陳宏先生。 6、會議召開的合法、合規性: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代理人)共計4人,共計代表股份170,719,453股, 占公司股本總額的48.7612%。其中:出席本次現場會議的股東(代理人)共3人,代表 股份170,718,853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48.7610%;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數據,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0.0002%。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代理人)中,中小投資者(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共1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0.0002%。 3、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會議,公司聘請的律師見證了本次會議。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資格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出席本次會議。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關于部分募投項目延期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70,719,453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100.0000%)、反對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6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 股數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本議案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 2、審議通過《關于為下屬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70,719,453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100.0000%)、反對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6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 股數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本議案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 3、審議通過《關于為參股子公司申請銀行授信提供擔保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70,719,453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100.0000%)、反對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6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 股數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本議案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 4、審議通過《關于增加 2017 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70,719,453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100.0000%)、反對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數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6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 股數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數的0.0000%)。 本議案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出具了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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