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52:維科精華關于簽訂《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152 證券簡稱:維科精華 公告編號:2017-071 寧波維科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訂《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關于核準寧波維科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維科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 (證監許可【2017】1323號),寧波維科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科精華”、“上市公司”、“公司”或“甲方”)向募集配套資金認購方維科控股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楊東文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58,698,840股,每股 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每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8.75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 513,614,850.00元,扣除承銷費用人民幣14,000,000.00元(含稅)后,實際募集 資金凈額為人民幣499,614,850.00元。以上募集資金已由立信中聯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8月31日出具的“立信中聯驗字[2017]D-0045號”驗資報告驗證確認。 為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保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順利實施,同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子公司設立募集資金專戶并簽署 <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 的議案》,同意公司、實施主體、開戶銀行、獨立財務顧問就募投項目分別簽署《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具體情況如下: 項目名稱 募集資金專項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賬戶 年產3000萬只聚合物 寧波維科精華集 中國工商銀行 中天國富證券有 寧波維科電池 鋰電池建設項目 【賬號】 團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寧波東門支行 聚合物鋰電池產線技 寧波維科精華集 中國工商銀行 中天國富證券有 寧波維科電池 術升級項目 【賬號】 團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寧波東門支行 寧波維科精華集 中國工商銀行 中天國富證券有 寧波維科電池 研發中心建設項目 【賬號】 團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寧波東門支行 年產2Gwh鋰離子動 寧波維科精華集 中國工商銀行 中天國富證券有 寧波保稅區維 力電池建設項目 【賬號】 團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科新源動力電 寧波東門支行 池有限公司 協議主要內容約定如下: 1、丁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下稱“專戶”),該專戶僅用于丁方對應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丁方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__/__萬元(若有),開戶日期為20/年/ 月/ 日,期限/ 個月。丁方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 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單不得質押。 3、甲、乙、丁各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4、丙方作為甲方的獨立財務顧問及主承銷商,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財務顧問主辦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丁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以及甲方、丁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乙方、丁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丁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5、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顧峻毅、陳華偉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丁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資料。 財務顧問主辦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丁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6、乙方按月(每月1日前)向丁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 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7、丁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募 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以較低 者為準)的,甲方、丁方應當及時通知丙方。 8、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丙方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聯系方式。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9、協議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協議中的各項責任和義務,即構成違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10、如果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丁方有權或者丙方有權要求甲方、丁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11、丙方發現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2、本協議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或蓋章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且丙方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義務至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寧波維科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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