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亞迪:獨立董事關于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進行了認真審議,基于獨立判斷立場,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于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公司對外擔保情況 根據《公司法》、《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我們對公司2017年上半年(“報告期”)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資金及公司對外擔保的情況,進行了認真仔細的了解和查驗,基于客觀、獨立判斷的立場,就相關情況作出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的情形,公司與其他關聯方發生的資金往來均屬于正常經營性資金往來。公司所有對外擔保相關審議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公司未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亦未發生與中國證監會上述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涉及的違規對外擔保事項。 二、關于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獨立意見 關于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關于審議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經核查,我們認為: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頒布的規定進行的合理變更和調整,執行會計政策變更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相關決策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們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三、《關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的獨立意見關于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關于審議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專項報告的議案》,經核查,我們認為: 2017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的相關規定,不存在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違規的情形。董事會出具的《2017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之簽字頁) 獨立董事簽字: 王子冬 鄒飛 張然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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