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星能源:獨立董事關于評估方式的選擇依據和評估結果合理性的獨立意見
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評估方式的選擇依據 和評估結果合理性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作為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 我們參加了公司2017年9月21日召開的第七屆董事會第八次臨時會議,現對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以下簡稱本次重組)評估方式的選擇依據和評估結果合理性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本次預估采用的兩種評估方法分別為資產基礎法和收益法。 成本法僅是企業賬面資產的重置成本,不能反映企業其他無形資產方面的優勢。本次評估資產基礎法評估值較低的主要原因是,機器設備風機由于價格下降,導致重置成本較低,而設備的重置成本下降并不影響企業正常的盈利能力,反而為降低了未來的資本性支出金額,因此本次評估收益法和資產基礎法評估結果差異較大是合理的。收益法評估結果更能客觀反映被評估單位的內在價值,服務于本次評估目的,一方面,中鋁寧夏能源集團持有的風電類資產具有獨立獲利能力,未來收益能夠可靠流入被評估單位,被評估單位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且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另一方面,銀星能源購買中鋁寧夏能源集團持有的風電類資產,也是看中的被評估單位未來的盈利能力。所以,本次評估以收益法的評估結果作為最終評估結論。 本頁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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