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42:申能股份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證券代碼:600642 證券簡稱:申能股份 公告編號:2017-020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22元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7/7/20 - 2017/7/21 2017/7/21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5月23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4,552,038,316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2 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001,448,429.52元。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7/7/20 - 2017/7/21 2017/7/21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 自行發放對象 (1)公司控股股東申能(集團)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2)公司原社會法人股東的現金紅利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派發;2006年度以前(不含 2006年度)未領取的紅利須憑單位介紹信、股東賬戶、經辦人員身份證前往公司證券部領取。 地址:上海市虹井路159號503室;電話:021―63900642;郵編:201103;領取時間:上午 8:30―11:30,下午1:30―4:30(周六、周日休息)。 3. 扣稅說明 (1)對于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及《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含)的,稅負為20%。 按照上述通知規定,公司在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前每股0.22 元發放現金紅利。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登記結算公司,公司委托登記結算公司按相應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規定,由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98元。如QFII股東涉及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3)對于通過“滬港通”投資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香港中央結算公司)以人民幣派發,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98元。 (4)除QFII、“滬港通”投資者以外其他企業法人(含機構投資者),公司不代扣代繳企 業所得稅,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2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部門:申能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21-63900642 聯系人:曾理 特此公告。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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