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玻A: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自查表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自查表 公司簡稱:南玻A 股票代碼:000012 獨立財務顧問:無 是否存在該 序號 事項 事項(是/否/ 備注 不適用) 上市公司合規性要求 1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否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 否 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 否 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 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 否 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適宜實施股權激勵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經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 是 6 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否 激勵對象合規性要求 7 是否包括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 否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包括獨立董事、監事 否 9 是否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否 10 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否 11 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 否 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12 是否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 否 理人員情形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適宜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否 14 激勵名單是否經監事會核實 是 激勵計劃合規性要求 15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 否 數累計是否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16 單一激勵對象累計獲授股票是否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否 17 激勵對象預留權益比例是否未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 是 益數量的20% 18 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管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 是 名、職務、獲授數量 19 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起計算是否未超過10年 是 20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是否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 是 股權激勵計劃披露完整性要求 21 股權激勵計劃所規定事項是否完整 是 (1)對照《管理辦法》的規定,逐條說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 得實行股權激勵以及激勵對象不得參與股權激勵的情形;說明 是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會否導致上市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 件 (2)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是 (3)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 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及占上市公司 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的權益數量及占 是 股權激勵計劃權益總額的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 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是否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及其計算方法的說明 (4)除預留部分外,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應披露其姓名、職務、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 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 是 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 百分比;以及單個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 劃獲授的公司股票累計是否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的說明 (5)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或授權日的確定方式、可 是 行權日、鎖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及其確定方 法。如采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二十九條規定的方法以外 的其他方法確定授予價格、行權價格的,應當對定價依據及定 是 價方式作出說明,獨立董事、獨立財務顧問核查該定價是否損 害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發表意見并披露 (7)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擬分次授出權益的, 應當披露激勵對象每次獲授權益的條件;擬分期行使權益的, 應當披露激勵對象每次行使權益的條件;約定授予權益、行使 權益條件未成就時,相關權益不得遞延至下期;如激勵對象包 括董事和高管,應當披露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績效考核指標; 是 披露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績效考核指標的,應充分披露所設定 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的, 后期激勵計劃公司業績指標如低于前期激勵計劃,應當充分說 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當中,應明確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勵對象不得行使權益的期 是 間 (9)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 是 程序(例如實施利潤分配、配股等方案時的調整方法) (10)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 值的確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及其合理性,實施股權 是 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11)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是 (12)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 是 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13)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 是 機制 (14)上市公司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承諾;激勵對象有關披露 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 是 權益或行使權益情況下全部利益返還公司的承諾。上市公司權 益回購注銷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觸發標準和時點、回購價格和收 益的計算原則、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績效考核指標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22 是否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 是 23 指標是否客觀公開、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是否有 是 利于促進公司競爭力的提升 24 以同行業可比公司相關指標作為對照依據的,選取的對照公司 不適用 是否不少于3家 25 是否說明設定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行權期合規性要求 26 限制性股票授權日與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間的間隔是否少于1年 否 27 每期解除限售時限是否未少于12個月 是 28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 是 的50% 29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是否少于1年 否 30 股票期權后一行權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權期的屆滿日 是 31 股票期權每期行權時限是否不少于12個月 是 32 股票期權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是否未超過激勵對象獲授 是 股票期權總額的50% 獨立董事、監事會及中介機構專業意見合規性要求 獨立董事、監事會是否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33 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意 是 見 34 上市公司是否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并按照管理辦 是 法的規定發表專業意見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實行股權激勵的條 是 件 (2)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容是否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是 (3)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審議、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管理 是 辦法》的規定 (4)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 是 規的規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是 義務 (6)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財務資助 否 (7)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否 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8)擬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董事是否根 是 據《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了回避 (9)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是 35 上市公司如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所發表的專 不適用 業意見是否完整,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 審議程序合規性要求 36 董事會表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是 37 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關聯股東是否擬回避表決 不適用 38 董事會表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是 39 是否存在金融創新事項 否 本公司保證所填寫的情況真實、準確、完整、合法,并承擔因所填寫情況有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2017 年10月11日
相關閱讀: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