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74:川投能源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文件
1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文件 2017 年 7 月 10 日 2 關于公司符合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條件 的提案報告 各位股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 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經自查,公司已具備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基本條 件,具體如下: (一)公司本次發行符合《證券法》關于公開發行證券的基 本條件 1.公司具備《證券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1)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公司具有持續盈利能力, 財務狀況良好; (3)公司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 法行為; (4)公司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的其他條件。 2.公司具備《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 條件 (1)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資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提案報告一 3 產為 2,052,947.92 萬元,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符合《證券 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 (2)本次發行完成后,公司累計債券余額為 570,000 萬元, 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 40%,符合《證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 二項之規定。 (3)經合理測算,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 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證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 定。 (4)公司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核準或 完成備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證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第四項之規定。 (5)本次發行之可轉債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 平,符合《證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 (6)本次公開發行的可轉債籌集的資金擬向參股子公司雅礱 江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增資,并由其用于“雅礱江水電楊房溝 水電站項目”的建設,沒有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符合 《證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公司本次發行符合《管理辦法》關于公開發行證券的基 本條件 1.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 董事制度健全,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符合《管 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2)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 4 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 項之規定。 (3)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法律、法規和 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 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 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 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符合《管理辦法》第六 條第(三)項之規定。 (4)公司與控股股東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 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符合《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之 規定。 (5)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符合《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五)項之規定。 2.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財務狀況良好 (1)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符合《管理辦法》第 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2)公司以清潔能源為主營業務, 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 不存在嚴重依賴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符合《管理辦 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公司現有主營業務和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 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營業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 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符合《管理辦法》 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5 (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 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符合《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之規 定。 (5)公司的重要資產和其他重大權益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 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符合《管理辦法》第 七條第(五)項之規定。 (6)公司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 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符合《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六)項之規定。 (7)公司未出現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 50%的情形, 符合《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3.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 (1)公司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 規定,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2)信永中和已經對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均 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第 (二)項之規定。 (3)公司的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造成 不利影響,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 (4)公司的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 用的確認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會計準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產減值 準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符合《管理 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之規定。 (5)公司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近三年實 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第 6 (五)項之規定及《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 之要求。 4.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 在《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1)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 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2)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 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3)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5.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用途符合規定 (1)根據發行方案,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量為 400,000 萬元 人民幣,不超過擬投資項目資金需求量,符合《管理辦法》第十 條第(一)項之規定。 (2)根據發行方案,本次發行所募集資金擬向參股子公司雅 礱江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增資,并由其用于“雅礱江水電楊房 溝水電站項目”的投資。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 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募集資金不存在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 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 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 業務的公司的情形。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管理辦法》第十條第 (二)、 (三)項規定。 6.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 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募集資金 將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符合《管理辦法》第十條 7 第(四)、 (五)項之規定。 7.公司不存在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不得公開發 行證券”的下列情形: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 正; (3)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 責;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存 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三)公司本次發行符合《管理辦法》關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券的特殊要求 1.公司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 6%,符合《管 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2.本次發行完成后,公司累計債券余額為 570,000 萬元,不 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 40%,符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之規定。 3.根據本次發行方案,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債金額為 400,000 萬元,票面利率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及董 事會授權人士根據國家政策、市場狀況和公司具體情況與保薦人 8 (主承銷商)協商確定。近期,市場發行的可轉債票面利率低于 2%,按 2%利率計算,本次發行的可轉債一年利息金額為 8,000 萬元。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 債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證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管 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鑒于公司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管理辦法》中關于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條件的有關規定,公司經過認真的自查 論證,認為公司已經符合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條件的規定。 本提案報告須參會全體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2/3以上 審議通過。 請各位股東審議。 2017 年 7 月 10 日 9 關于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方案 的提案報告 各位股東: 為滿足雅礱江流域中游在建的楊房溝水電站建設資金的需 求,公司擬通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方式籌措資金,本次可轉換 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為不超過 40 億元,存續期 6 年,以向雅礱江 水電增資方式投入楊房溝水電站項目建設。 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向公司原股東實行優先配 售,原股東放棄優先配售后的可轉債余額采用網下對機構投資者 發售和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網上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 式進行,余額由承銷團包銷。 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國家有關的產業政策,順應行業 發展趨勢,與公司整體戰略發展方向相契合,且具有良好的市場 前景及經濟效益。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將進一步帶動 公司清潔能源發展戰略的實施,增強發展后勁,提升公司的核心 競爭能力及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預 案》已經公司九屆二十二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已于 2017 年 6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 東大會提案報告二 10 月 24 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金融 投資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請參閱。 以上提案報告,請各位股東逐項審議。 本提案報告須參會全體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2/3以上 審議通過。 本提案報告獲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 尚須取得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的核準方可實施。 請各位股東審議。 2017 年 7 月 10 日 11 關于公司與國投電力簽署關于向雅礱江流域水電開發 有限公司增資之股東協議的提案報告 各位股東: 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擬以對參股公司 雅礱江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礱江水電”)增資 形式投入到該公司,用于其“雅礱江楊房溝水電站項目”的建設。 國投電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投電力”)持有雅礱 江流域水電 52%的股權,公司持有雅礱江流域水電 48%的股權。 現公司擬與國投電力簽訂增資協議,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增 資,具體增資時間和增資金額待雙方根據需要另行商定(總金額 不低于 85 億元)。 本提案報告須參會全體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2/3以上 審議通過。 請各位股東審議。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 東大會提案報告三 12 關于公司本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運用可行 性分析報告的提案報告 各位股東: 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 40 億元 (含 40 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全部投入雅礱江流域水電開發有 限公司,用于雅礱江楊房溝水電站項目建設。公司對本次公開發 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募集資金的投向 進行了分析,并形成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開發 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券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已經公司九屆二十二次董事 會審議通過,并已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全 文披露,請參閱。 本提案報告須參會全體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2/3以上 審議通過。 請各位股東審議。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 東大會提案報告四 13 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鑒證報告的提案報告 各位股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的規定,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投能源”、 “公司”)聘請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前次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鑒證,并出具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鑒證報告》(XYZH/2017CDA40213)。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鑒證 報告》已經公司九屆二十二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并已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請參閱。 本提案報告須參會全體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2/3以上 審議通過。 請各位股東審議。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 東大會提案報告五 14 關于公司本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攤薄即期回報 及填補措施的提案報告 各位股東: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 見》(國發[2014]17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 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 號) 以及《關于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 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5]31 號)的要求,公司就本次發 行對即期回報攤薄的影響進行了認真分析和計算,并編制了《四 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本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攤 薄即期回報及填補措施的說明》,詳見 2017 年 6 月 24 日在《中 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金融投資報》和上海 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開發 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攤薄即期回報及填補措施的公告》。 本提案報告須參會全體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2/3以上 審議通過。 請各位股東審議。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 東大會提案報告六 15 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的提案報告 各位股東: 為規范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的組織和行為,界定 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義務、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 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 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以上規則已經公司九屆二十二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已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請參閱。 本提案報告須參會全體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2/3以上 審議通過。 請各位股東審議。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 東大會提案報告七 16 關于公司未來三年( 2017-2019 年)股東分紅 回報規劃的提案報告 各位股東: 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東回報機制,增加利潤分配政策決策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積極回報投資者,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 益,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和理性投資的理念,公司董事會根 據《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上海 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精神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的相 關規定和要求,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17-2019 年)》,經公司九屆 二十二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已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在上海證券 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請參閱。 本提案報告須參會全體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2/3以上 審議通過。 請各位股東審議。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 東大會提案報告八 17 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發行 可轉換債券相關事宜的提案報告 各位股東: 為保證公司本次發行能夠順利實施,現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 事會,并在取得股東大會批準及授權之同時,由董事會授權董事 長劉國強先生全權辦理本次發行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授權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在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公司章 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監管部門的意見,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 對本次可轉債的發行條款進行適當修訂、調整和補充,在發行前 明確具體的發行條款及發行方案,制定和實施本次可轉債的最終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確定發行規模、向原股東優先配售的比例、 債券利率、約定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及其召開程序以及決議的 生效條件、決定本次發行時機、增設募集資金專戶、簽署募集資 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及其它與發行方案相關的一切事宜,涉 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重新表決的事項 除外; 授權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在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募集資金 投向范圍內,根據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際進度及實際資 金需求,調整或決定募集資金的具體使用安排;授權董事會及其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 東大會提案報告九 18 授權人士根據項目的實際進度及經營需要,在募集資金到位前, 公司可自籌資金先行實施本次可轉債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待募集 資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換; 授權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根據國家規定、相關監管部門的要 求及市場狀況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進行必要的調整;如監管部門 對于發行可轉債的政策發生變化或市場條件發生變化,除涉及有 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重新表決的事項外, 授權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對本可轉債的具體方案等相關事項進 行相應調整;授權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在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足 以使本次可轉債發行方案難以實施、或者雖然可以實施但會給公 司帶來不利后果之情形,或發行可轉債政策發生變化時,酌情決 定本次發債方案延期實施; 授權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辦理本次可轉 債發行及上市申報事宜;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制作、修改、報送 有關本次發行及上市的申報材料; 授權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修改、補充、簽署、遞交、呈報、 執行本次發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協議、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承銷及保薦協議、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相關的協議、聘用中介 機構協議等); 授權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根據可轉債發行和轉股情況適時 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關條款,并辦理工商備案、注冊資本變 更登記、可轉債掛牌上市等事宜; 授權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辦理本次發行可轉債的其他相關 事宜。 19 本提案報告須參會全體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2/3以上 審議通過。 請各位股東審議。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 關于修訂《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提案報告 各位股東: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治理,增強相關制度的可操作性,根據《上 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上市公司監管指 引第 3 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 聯交易實施指引》等的規定和要求,董事會結合公司實際,建議 對《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會議事規則》進行相應修訂。 修訂后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四川川投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已經公司九屆二十二次董事 會審議通過,并已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全 文披露,請參閱。 本提案報告須參會全體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 2/3 以 上審議通過。 請各位股東審議。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 東大會提案報告十 21 關于選舉公司第九屆監事會監事的提案報告 各位股東: 公司原監事、監事會主席董建良先生因退休,已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辭去公司第九屆監事、監事會主席職務。目前公司監 事會尚缺一名監事。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公司控股股東川投集團提名倪莎女士為本屆監事會股東代表監 事候選人,并經川投能源公司 9 屆 23 次監事會審議通過,擬選 舉倪莎女士為公司第九屆監事會監事。 倪莎女士簡歷如下: 倪莎:女,出生于 1975 年 1 月,中共黨員,研究生,高級 會計師。曾任中國銀行自貢分行職員;四川省財政廳企業處主任 科員;四川省國資委紀檢監察處主任科員;四川省國資委監事會 工作處主任科員;四川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審計監察部副主 任?,F任四川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審計監察部主任。 請各位股東審議。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 大會提案報告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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