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合科技: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跟蹤報告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跟蹤報告 保薦機構名稱: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薦公司簡稱:贏合科技(300457) 保薦代表人姓名:朱春元 聯系電話:0755-23835238 保薦代表人姓名:胡征源 聯系電話:010-60833072 一、保薦工作概述 項目 工作內容 1、公司信息披露審閱情況 (1)是否及時審閱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時審閱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數 0次 2、督導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 (1)是否督導公司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關聯方占用公司資源的制度、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是 內控制度、內部審計制度、關聯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執行相關規章制度 是 3、募集資金監督情況 (1)查詢公司募集資金專戶次數 2次 (2)公司募集資金項目進展是否與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導情況 未列席,公司在歷次會議召開前就有 關議案征集了保薦機構的意見,保薦 (1)列席公司股東大會次數 代表人在會議召開前對會議議案進 行了核查,保證會議召開程序、表決 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 未列席,公司在歷次會議召開前就有 關議案征集了保薦機構的意見,保薦 (2)列席公司董事會次數 代表人在會議召開前對會議議案進 行了核查,保證會議召開程序、表決 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 未列席,公司在歷次會議召開前就有 關議案征集了保薦機構的意見,保薦 (3)列席公司監事會次數 代表人在會議召開前對會議議案進 行了核查,保證會議召開程序、表決 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 5、現場檢查情況 (1)現場檢查次數 0次,計劃下半年進行現場檢查 (2)現場檢查報告是否按照本所規定報送 不適用 (3)現場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 不適用 6、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 (1)發表獨立意見次數 0次 (2)發表非同意意見所涉問題及結論意見 無 7、向本所報告情況(現場檢查報告除外) (1)向本所報告的次數 0次 (2)報告事項的主要內容 不適用 (3)報告事項的進展或者整改情況 不適用 8、關注職責的履行情況 (1)是否存在需要關注的事項 不存在 (2)關注事項的主要內容 不適用 (3)關注事項的進展或者整改情況 不適用 9、保薦業務工作底稿記錄、保管是否合規 是 10、對上市公司培訓情況 (1)培訓次數 0次,計劃下半年進行年度培訓 (2)培訓日期 不適用 (3)培訓的主要內容 不適用 11、其他需要說明的保薦工作情況 無 二、保薦機構發現公司存在的問題及采取的措施 事項 存在的問題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無 不適用 2、公司內部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無 不適用 3、“三會”運作 無 不適用 4、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變動 無 不適用 5、募集資金存放及使用 無 不適用 6、關聯交易 無 不適用 7、對外擔保 無 不適用 8、收購、出售資產 無 不適用 9、其他業務類別重要事項(包括對外投資、風險 無 不適用 投資、委托理財、財務資助、套期保值等) 10、發行人或者其聘請的中介機構配合保薦工作的 無 不適用 情況 11、其他(包括經營環境、業務發展、財務狀況、 無 不適用 管理狀況、核心技術等方面的重大變化情況) 三、公司及股東承諾事項履行情況 公司及股東承諾事項 是否履 未履行承諾的原因 行承諾 及解決措施 1、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對IPO穩定股價的承諾:“公 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 低于按照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披露的公司凈資產總額除以當日公 司股本總額計算得出的每股凈資產。回購公司股票的具體條件 成就后10日內,公司董事會應制定回購股票的具體方案,方案是 不適用 中的回購價格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價值,回購比例不低于公司 股本總額的2%。具體方案需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獨 立董事應當對具體方案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公司股東大 會對具體方案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通過。回購股票的期限為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 具體方案之日起六個月內?!? 2、深圳市雅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1)2017年02月27日做出的資產重組后股份限售承諾:“1、 自本次發行取得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本公司將不轉 讓本公司因贏合科技本次發行而取得的贏合科技股份。2、自本 次定向發行結束之日起,由于贏合科技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原是 不適用 因使得本公司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承諾亦遵守上述約 定。3、本公司因贏合科技本次發行而取得的贏合科技股份的鎖 定期/限售期的規定與證券監管機構的最新監管意見不相符,本 公司將根據監管機構的監管意見進行相應調整?!? 3、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王維東、許小菊: (1)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對IPO股份限售的承諾:“自 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發行前已持有的(直接持有或間接持有) 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購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諾期 限屆滿后,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下,上 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轉讓?!? (2)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對IPO股份減持的承諾:“1、 持股意向,作為贏合科技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本人持續看 好公司以及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愿意長期持有公司股票。本 人將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本人作出的有關股份鎖定承 諾的前提下,根據個人經濟狀況及贏合科技股票價格走勢擇機 進行適當的增持或減持。2、鎖定期滿后兩年內的減持計劃。在 持股鎖定期屆滿后 24個月內本人累計凈減持的股份總數將不 超過本人持股鎖定期屆滿之日所持股份總數的30%。在持股鎖 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股份的價格不低于贏合科技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的發行價(若在上市后,贏合科技發生派息、送股、資本 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除權除息行為的,該"首次公開是 不適用 發行股票的發行價"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除權除息調 整)。在贏合科技上市后,只要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總 數不低于公司總股本的5%,本人在減持前將至少提前三個交易 日通過公司公告具體的減持計劃?!? (3)2016年05月16日做出的對重組完成后關聯交易的承諾: “在本次收購完成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贏合科 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關聯方將盡量避免與贏 合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關聯交易;對于確有必要且無 法回避的關聯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 交易價格按市場公認的合理價格確定,并按相關法律、法規以 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履行交易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切實 保護贏合科技及其中小股東利益?!? (4)2016年05月16日做出的對重組完成后同業競爭的承諾: “本人目前沒有從事、將來也不會利用從贏合科技及其控股子 公司獲取的信息直接或間接從事、參與或進行與贏合科技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業務存在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任何業務及活 動?!? 4、公司股東: (1)王維東于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IPO后增持義務承諾:是 不適用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 價均低于按照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披露的公司凈資產總額除以當 日公司股本總額計算得出的每股凈資產??毓晒蓶|王維東承諾 在前述增持義務觸發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就增持公司股票的 具體計劃書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進行公告;其將在公司公告 其增持計劃之日起12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 集中競價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 持計劃之日起 12個月內合計增持公司股份的數量不低于公司 股份總數的1%,但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5%。” (2)王勝玲、王振東、許小萍、楊敬于2015年05月14日做 出的IPO股份限售承諾:“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發行前已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購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諾期限屆滿后,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 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轉讓?!? (3)徐鴻俊于2017年02月27日做出的重組完成后股份限售 承諾:“1、自本次發行取得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本人 將不轉讓本人因贏合科技本次發行而取得的贏合科技股份。2、 自本次定向發行結束之日起,由于贏合科技送紅股、轉增股本 等原因使得本人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本人承諾亦遵守上述約 定。3、本人因贏合科技本次發行而取得的贏合科技股份的鎖定 期/限售期的規定與證券監管機構的最新監管意見不相符,本人 將根據監管機構的監管意見進行相應調整。” 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王維東、許小菊、王勝玲、何愛彬、田興銀、陳詩君、張 銘、劉明于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IPO后增持義務承諾:“公 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在增持義務觸發之日起10個交易日 內,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體計劃書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進行 公告;其將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計劃之日起12個月內通過證券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競價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計劃之日起12個月內用于增持公司 股份的資金數額不低于其上一會計年度從公司領取的現金分紅 (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貼(如有)合計金額的20%,但是 不適用 不超過50%。上述股東在增持計劃完成后的六個月內將不出售 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增 持股份行為應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于2015年5月14日對中 小股東所作的關于股份限售承諾:“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 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 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鎖定期滿后, 擬在任職期間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前報交易 所備案。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仍應遵守上述規定。” 四、其他事項 報告事項 說明 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召開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議案。并于 2017年4月13日與中信證券簽訂了《深圳 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發行人)與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主承銷商和保 1、保薦代表人變更及其理由 薦人)關于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 并上市之承銷及保薦協議》,聘請中信證券 擔任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 中信證券委派朱春元女士和胡征源先生擔 任保薦代表人,負責公司具體的持續督導工 作。 2017年1-6月,存在以下中國證監會(包括 派出機構)和貴所對本保薦機構或者保薦的 公司采取監管措施的事項: 1、2017年1月17日,因保薦機構臺州府 中路證券營業部存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 管理混亂等問題,浙江證監局出具《關于對 臺州府中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的決定》(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 措施決定書[2017]6號)要求營業部在內部 2、報告期內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保薦機構或控制等事項上進行整改。收到上述監管函件 其保薦的公司采取監管措施的事項及整改情況 后,我公司分支機構在重大事項報告、營業 部設備管理、印章管理、員工證券投資行為 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整改,確保營業部規范經 營。 2、2017年2月8日,因我公司北京好運街 營業部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網和“券 商中國”微信公眾號發布“2016年雙11活 動宣傳推介材料”,宣傳推介材料部分表述 片面強調收益,違反了相關外部監管規定, 深圳證監局出具了《深圳證監局關于對中信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 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中國證監會深圳監 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7]2號)。中 信證券已完成相關事項的整改,并已向深圳 證監局提交了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具 體方案,并按方案落實合規檢查。 1、2017年5月24日,保薦機構公告收到 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 [2017]57號)。公司在司度(上海)貿易有 限公司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 年的情況下,為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違反 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據相關規定,中 3、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國證監會擬決定:責令公司改正,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1,655,849.78元,并 處人民幣308,279,248.90元罰款。具體處罰 事項將以我司最終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為準。此事件發生以來的近兩年間,在監管 機構的指導下,公司持續完善相關內控機 制,今后公司將進一步加強日常經營管理, 依法合規地開展各項業務。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跟蹤報告》之簽署頁) 保薦代表人: 朱春元 胡征源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9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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