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賜材料: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及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見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關于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及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見書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501號上海中心15/16層(200120) 15/16F,ShanghaiTower,501YinchengRoad(M),PudongNewArea,Shanghai200120,China 電話:86-21-58785888 傳真:86-21-58786866 Website:www.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關于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及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見書 致: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接受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賜材料”或“公司”,證券代碼002709)的委托,為天賜材料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激勵計劃實施當時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配套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有關事實進行了檢查和核驗,本所已于2015年8月10日出具《關于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草案法律意見書》”),于2015年9月7日出具《關于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激勵對象、數量及授予事項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調整及授予法律意見書》”),于2016年2月25日出具《關于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預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見書》,于2016年8月19日出具《關于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及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見書》,于2017年4月7日出具《關于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就的法律意見書》?,F就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及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關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特作如下聲明: 1、《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系依據當時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試行)》”) 及相關配套制度制定(《管理辦法(試行)》及其相關配套制度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施行之日(2016年08月13日)起廢止)。 2、本所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就相關事項進行了充分的核查與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本法律意見書與《草案法律意見書》、《調整及授予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意見書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見書中相關簡稱如無特殊說明,與《草案法律意見書》含義一致。 正文 一、天賜材料《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情況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及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準和授權 1、2015年8月7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 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及摘要的議案》,公司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述議案并對公司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發表了獨立意見,認為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2、2015年9月7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 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及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的議案》、并審議通過了《關于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權董事會對激勵對象的解鎖資格、解鎖條件進行審查確認,并授權其辦理解鎖所必須的全部事宜;授權董事會在出現激勵計劃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購注銷激勵對象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時,辦理該部分股票回購注銷所必須的全部事宜。 3、2015年9月7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十 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對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進行調整的議案》、《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確定以2015年9月7日作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條件的43名激勵對象授予213.55萬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獨立意見,認為激勵對象主體資格確認辦法合法有效,確定的授予日符合相關規定。 4、2015年9月29日,公司披露《關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記完成的公 告》,首次授予的213.55萬股限制性股票登記工作完成,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 市日期為2015年9月30日。 5、2016年 2月 25 日,根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及公司股東大會對 董事會的授權,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確定2016年 2月25日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條件的 4名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限制性股票合計13.8萬股,授予價格為31.31元/股。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獨立意見,認為激勵對象主體資格確認辦法合法有效,確定的授予日符合相關規定。 6、2016年4月6日,公司披露《關于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記完成的公告》, 授予的13.8萬股預留限制性股票登記工作完成,預留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為2016 年4月7日。 7、2016年8月19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 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議案》和《關于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根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董事會認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已經成就,同意對36名符合解鎖條件的激勵對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相應比例予以解鎖,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1,817,200股;同時,董事會同意回購注銷7名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合計318,300股。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后,公司股本總額由325,359,605股變更為325,041,305股。 8、2016年9月8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 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9、2016年9月29日,公司披露《關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 解鎖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解鎖股份1,817,200股于2016年9月30日解鎖上市流通。 10、2016年11月23日,公司披露《關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完成的 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不滿足解鎖條件的318,300 股限制性 股票回購注銷完成。 11、2017年4月7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 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議案》。根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董事會同意對4名符合解鎖條件的激勵對象在第一個解鎖期解鎖,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172,500股,占公司目前總股本比例為 0.053%。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12、2017年4月18日,公司披露《關于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 解鎖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解鎖股份172,500股于2017年4月21日解鎖上市流通。 13、2017年7月31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情況報告 暨上市公告》,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 14,920,711股。公司股本總額由 325,041,305股增加至339,962,016股。 14、2017年9月7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議案》、《關于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董事陳汛武、顧斌、張利萍、�P達燕為解鎖對象,為關聯董事,均已回避表決《關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議案》。 董事張利萍為林祥堅的配偶,是關聯董事,已回避表決《關于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根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董事會認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解鎖期解鎖條件已經成就,同意對38名(34人可解鎖當期的100%,4人可解鎖當期的80%)符合解鎖條件的激勵對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相應比例予以解鎖,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1,455,90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總數的0.4283%;同時,董事會同意回購注銷2名離職的激勵對象、3名考核未達標的激勵對象、4名考核為B(其中1名將于2017年10月31日離職)的激勵對象、及1名去世的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合計294,475股。 2017年9月7日,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議案》、《關于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公司獨立董事于2017年9月7日對上述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止,公司已獲得了必要的批準和授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的相關事項及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關事項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 二、關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相關事項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鎖定期已屆滿 根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為2015年 9月7日,自授予日起24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個月內的最后一 個交易日當日止為第二個解鎖期,第二個解鎖期可解鎖數量占獲授限制性股票數量的30%。截止2017年9月7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個鎖定期已屆滿。(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鎖的條件、條件達成情況及審議情況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鎖條件成就情況 經本所律師核查與驗證,根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鎖條件已成就,38名激勵對象(34人可解鎖當期的100%,4人可解鎖當期的80%)均滿足該等解鎖條件,具體情況如下所示: 序 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的解 是否達到解鎖條件說明 號 鎖條件 1 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 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 公司未發生任一情形,滿足 見的審計報告; 解鎖條件。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證 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 激勵對象未發生任一情形, 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滿足解鎖條件。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 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4)公司董事會認定其他嚴重違反公司規 定的情形。 3 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經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年 普通合伙)出具的《審計報 度績效考核目標為:以2014年凈利潤為基告》[致同審字(2017)第 數,2016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124%。其 110ZA3511號],公司2016年 中“凈利潤”、“凈利潤增長率”均以歸屬于 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 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 潤為計算依據。 367,001,435.89元,比2014年 (2)鎖定期內各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53,107,182.55元)增長 的凈利潤及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 591.06%,滿足解鎖條件。 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 公司2016年歸屬于上市公司 股東的凈利潤為 396,327,889.38元,不低于授 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 (2012-2014年)的平均水平 68,641,133.06元;公司2016 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 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 367,001,435.89元,不低于授 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 (2012-2014年)的平均水平 57,409,158.25元,滿足解鎖條 件。 4 激勵對象個人層面考核要求: (1)34名激勵對象2016年度 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達標的情況下,激勵 個人考核為A,滿足解鎖條 對象應按照上一年度個人考核評價標準對 件,可解鎖當年計劃解鎖額 應的個人解鎖比例進行解鎖。詳見公司《限 度的100%。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2)4名激勵對象2016年度 個人考核為B,可解鎖當年計 劃解鎖額度的80%。 (3)3名激勵對象2016年度 個人績效考核不達標,不滿 足解鎖條件,未能解鎖的限 制性股票將由公司回購注 銷。 (4)2名激勵對象已離職, 已授予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 將由公司回購注銷。 2、董事會認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已經成就,且本次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與已披露的激勵計劃無差異,同意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辦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的相關解鎖事宜。 3、公司獨立董事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等相關事項進行了審查,并認為:①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實施股權激勵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未發生激勵計劃中規定不得解鎖的情形;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激勵對象符合解鎖資格條件,可解鎖限制性股票數量與其在考核年度內個人考核結果相符,其作為本次可解鎖的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③公司激勵計劃對各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鎖安排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因此同意對38名激勵對象在公司激勵計劃規定的第二個解鎖期內解鎖。 4、監事會核查后認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鎖定期公司業績及其他條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本次可解鎖38名激勵對象均為在公司任職的人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規定禁止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其在鎖定期內的考核結果符合公司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要求,解鎖資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辦理相關解鎖事宜。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可解鎖的激勵對象及數量 根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可解鎖數量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數量的 30%。本次符合解鎖條件的激勵對象合計38人,可申請解鎖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1,455,90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總數的0.4283%。具體如下: 獲授的 第二期可解 剩余的第三 姓名 職務 限制性股票 鎖限制性股 期未解鎖 數量(股) 票數量(股) 限制性股票 (股) 陳汛武 董事、總經理 337,500 101,250 101,250 顧斌 董事、副總經理、財 290,750 87,225 87,225 務總監 張利萍 董事 290,750 87,225 87,225 �P達燕 董事、董事會秘書 290,750 87,225 87,225 徐三善 副總經理 290,750 87,225 87,225 中層管理 可解鎖人員(33人) 346,4250 1,005,750 1,039,275 人員、核心 業績考核不達標人 274,000 0 82,200 團隊成員 員(3人) (38人) 已離職人員 100,000 0 0 (2人) 合計 5,338,750 1,455,900 1,571,625 注1: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數量已包含因公司2015年度權益分派方案實施以 資本公積金每10股轉增15股后增加的股份。 注2:本次解鎖的激勵對象中含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其所獲授限制性 股票解鎖后的買賣將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票的相關規定。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38名激勵對象所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已滿足激勵計劃第 二個解鎖期的解鎖條件;公司已根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履行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事宜的相關審批程序,尚待由公司統一辦理符合解鎖條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鎖事宜。 三、關于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關事項 (一)回購方案 1、回購注銷的原因及數量 根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鑒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存在下述情形,對以下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計250,725股進行回購注銷: (1)仰永軍、黃潔儀2人已離職,其所持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0,000股由公司回購注銷; (2)林祥堅、楊思廣、張宇、劉小兵4人因2016年度業績目標完成評價標準為B,可解鎖當年計劃解鎖額度的80%,其所持本期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未達標部分限制性股票33,525股由公司回購注銷。 (3)樂麗華、李中生、張自勇3人因2016年度個人績效考核不達標,不滿足解鎖條件,其所持本期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82,200股由公司回購注銷。 (4)林祥堅因已提出辭職(將于2017年10月31日離職),其所持的已獲 授但尚未解鎖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75,000股由公司回購注銷。 鑒于公司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胡咬初因病去世,公司將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對其所持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43,750股進行回購注銷。 綜上,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對上述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計294,475股進行回購注銷。本次回購注銷股份占限制性股票總數的5.1810%,占公司目前總股本0.0866%。 2、回購價格 根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若個人績效考核“達標”,則激勵對象可按“個人當年實際解鎖額度=標準系數×個人當年計劃解鎖額度”計算公式進行解鎖,部分不能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因個人績效考核“不達標”和激勵對象死亡導致不能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加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回購并注銷。 鑒于公司實施了2015年度權益分派,即以公司當時總股本130,143,842股為 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8元(含稅),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 東每10股轉增15股。2016年度權益分派方案為:以公司當時總股本325,041,305 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2.0元(含稅)。根據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記后,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等影響公司股本總量或公司股票價格事項的,公司應對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做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派息:P=P0-V 其中:P0 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 為調整后的回購價 格,經派息調整后,P仍須大于 1。 (2)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P=P0/(1+n) 其中:P為調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P0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 格;n為每股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 轉增、送股或股票拆細后增加的股票數量)。 同時基于上述激勵對象就其獲授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取得的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現金分紅目前未實際派發,而是由公司代為收取。若該部分限 制性股票未能解鎖,公司將按照激勵計劃的規定回購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時扣除代為收取的該部分現金分紅,故本次回購價格不因派息進行相應調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為P=18.21/(1+1.5)=7.284元/股 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為P=31.31/(1+1.5)=12.524元/股 3、擬用于回購的資金來源 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 4、回購注銷完成后公司股本變動情況及對公司業績的影響 本次回購注銷完成后,公司股份總數由339,962,016股變更為339,667,541股。 公司股本結構變動如下: 本次變動前 本次變動 本次變動后 類別 數量(股) 比例 +(-)股 數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52,801,801 44.95% -294,475 152,507,326 44.90% 首發后限售股 149,426,051 43.95% 0 149,426,051 43.99% 股權激勵限售股 3,375,750 0.99% -294,475 3,081,275 0.91% 二、無限售流通 股 187,160,215 55.05% 0 187,160,215 55.10% 三、總股本 339,962,016 100.00% -294,475 339,667,541 100.00% 本次回購注銷完成后,公司股權分布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認為,本次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項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也不會影響公司管理團隊的勤勉盡責。公司管理團隊將繼續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盡力為股東創造更多的價值。 (二)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核查后認為,公司本次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回購程序合法、合規。此次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不會影響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繼續實施,不影響公司的持續經營,也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同意公司回購注銷該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監事會意見 監事會核查后認為,本次回購注銷不滿足解鎖條件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程序合法、合規。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對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考核為B、考核不達標、離職)、和預留授予激勵對象(去世)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計294,475股進行回購注銷。 (四)本次回購注銷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據《公司法》、《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本次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獲得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同時,因回購注銷導致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方案后應當履行公告、通知債權人、股份注銷登記及工商變更等程序。 本所律師認為,除尚需履行的程序外,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購注銷事項符合《公司法》、《管理辦法》、《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結論性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鎖條件成就及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相關事宜已取得現階段必要的批準和授權,公司對于前述事項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尚需就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項提請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履行因回購股份而導致公司注冊資本減少的相關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見書經本所經辦律師簽字并加蓋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關于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及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見書》之簽字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章) 負責人: 陳峰 經辦律師: 張小英 經辦律師: 吳晨堯 2017年09月07日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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