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證券代碼:600067 證券簡稱:冠城大通 公告編號:2017-030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10元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7/5/25 - 2017/5/26 2017/5/26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4月10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對象: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1,492,110,725股為基 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0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49,211,072.50元。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7/5/25 - 2017/5/26 2017/5/26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 自行發放對象 福建豐榕投資有限公司和STARLEXLIMITED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直接發放。 3. 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除權除息日發放現金紅利時,不再扣繳個人投資者和基金5%的紅利稅。如持股期限(指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稅暫免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公司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稅后的金額,即按每股0.09元派發紅利。如QFII股東涉及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股東可按照《通知》的規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對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滬股通”),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9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相關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本公司對其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10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如有疑問,請于工作時間內按照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91-83350026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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