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廣東代表團舉行全體會議,審議李克強總理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并向中外媒體開放。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陳建華在發言時指出,在制訂大氣十條、水十條和土壤十條的基礎上,盡快在國家層面出臺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建成固十條,全面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此外,建議將電動自行車納入機動車范疇進行管理,并參照摩托車的管理制度,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牌證管理,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實施準駕制度。
陳建華介紹,要重視城市交通治理,建議從國家立法層面將電動自行車納入機動車范疇進行管理,目前電動自行車在我國很多地方已經成為便利居民出行的重要工具,是公共交通的重要補充,但是隨著城市居民對交通通行的需求日益增加,機動車、電動車、電動自行車保有量高速增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問題已成為我國各城市,尤其是各大城市交通管理的難點。
陳建華表示問題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電動自行車數量快速增長,其中超標車占絕大多數,目前國內電動自行車的社會保有量已經超過兩億輛,其中約80%以上都是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超標車,超速、超重等情況非常嚴重。
其次,由于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安全意識普遍不高,加上電動車生產銷售過程中非法改裝現象十分普遍,沖擊著交通秩序,誘發了交通事故,也影響城市大型公共場合治安秩序。
此外,雖然電動自行車無廢氣排泄,但是所用的電池大部分是鉛酸電池,是公認最有害的污染物之一,由于電動自行車被列為非機動車管理范圍,制約了電池回收無害化處理,從執法管理的實踐上講,電動自行車的問題之所以成為交通管理的難點,主要受制于法律上的障礙。
由于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電動自行車定性為非機動車,因此所有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機構都要遵循非機動車的管理規定,這極大限制了管理部門的執法工作,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環節的管理制度缺失,由于執法的依據不足,工商、質監等部門對違規銷售超標等違法行為難以實施有效監控,由于執法手段缺乏,處罰金額較低,處罰力度不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車違法行為很難起到震懾作用。
陳建華建議,從國家立法層面著手修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為電動車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據,創造執法條件。一是將電動自行車納入機動車范疇進行管理,并參照摩托車的管理制度,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牌證管理,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實施準駕制度,二是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授權國務院制訂行政法規,或者支持省級人大常委會制訂地方性法規等形式,出臺配套政策,完善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通行等各環節的監管制度,堵塞監管漏洞。三是進一步明確對涉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加大處罰力度,為遏制超標超速電動車上路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