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眾和: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北京德恒(昆明)律師事務所 關于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 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接受貴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王曉東、劉婷律師出席貴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及勤勉盡責精神,對貴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文件資料進行了審查,現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貴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就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問題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根據貴公司提供的有關資料及公開披露的信息,表明貴公司已于2017年8 月8日召開了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作出了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決 議,并于2017年8月9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 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等媒體上刊登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2017年8月25日下午2:30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嶼 區笏石工業園福建眾和紡織有限公司1樓會議室召開,會議召開時間與通知公告 時間間隔15天以上,會議召開的具體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也與公告內容一致。 因董事長無法出席主持,經過半數董事推舉,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詹金明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規及貴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經本所律師審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52名,代表有 表決權股份數為151,100,206股,占貴公司股本總額的23.7856%。其中,出席本 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為 136,163,108股,占貴公司股本總額的21.4343%;出席網絡投票表決的股東共147 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為14,937,098股,占貴公司股本總額的2.3513%;持有 貴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150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為15,399,199股,占貴 公司股本總額的2.4241%,其資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貴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 高級管理人員也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審議了《關于繼續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暨申請股票繼續停牌的議案》,并以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了表決,結果以符合貴公司章程規定的票數同意通過了以上議案。 四、結論意見 根據以上事實和文件資料,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出席會議的股東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法律、法規及貴公司章程的規定,所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頁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北京德恒(昆明)律師事務所關于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之簽署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師事務所 負責 人: 伍志旭 經辦律師: 王曉東 劉婷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關閱讀: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