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泰隆獨立董事關于公司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獨立意見
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公司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獨立意見 作為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我們本著嚴格自律、實事求是的態度,秉持對全體股東認真負責、切實維護廣大中小股東利益的原則,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公司相關情況進行了核實,并聽取了公司的相關說明,現就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1、根據公司 2017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董事會確定公 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授予日為2017年9月20日,該授予 日符合《管理辦法》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修訂 稿)》(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也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禁止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3、本次擬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為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對象名單中的人員,符合《公司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4 、公 司 和 激勵對象均未發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蛉魏纹渌攧召Y助的計劃或安排。 6、公司實施《激勵計劃》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司激勵機制,增強公司管理團隊、核心技術(業務)骨干對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7、公司董事會在審議相關議案時,關聯董事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議案回避表決,由非關聯董事審議表決。 綜上,我們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授予日為 2017年9月20日,并同意向100名激勵對象授予1,977萬股限制性股 票。 (此頁無正文,為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公司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獨立意見的簽字頁) 獨立董事簽字: 劉永平: 慕福君: 閆玉昌:
相關閱讀: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