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獨立董事關于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九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九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我們作為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的獨立董事,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和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基于獨立判斷立場,我們在審閱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的相關議案基礎上,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莊敏及其一致行動人陳海昌、莊明、蔣俊杰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2017】87號),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莊敏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陳海昌、莊明、蔣俊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保千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童愛平、王務云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林碩奇、王培琴、茅建華、費濱海、沙智慧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公司董事會已要求莊敏、陳海昌、莊明、蔣俊杰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繳交罰款,盡快制定可操作的改正方案并予以落實,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且若前述人員未及時落實改正事項時,董事會則授權公司管理層代表公司向該等人員提起訴訟。 同時,公司董事會已要求公司立刻采取以下改正措施: 1、公司及上述被處罰人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繳交罰款。 2、公司及相關股東等責任人全面核實虛假意向性協議及虛假附件的有關情況,并如實對外披露相關事實,并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3、公司須根據相關事實處罰相關責任人,并處予罰款。 4、公司必須進一步擴大合同管理制度的范圍,將各類意向性協議全面納入管理,從源頭控制信息披露風險。 5、公司必須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對董監高的培訓工作,提高董監高對信息披露的認識,強化信息披露風險控制意識。 我們認為,公司已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要求,制定了較為全面的改正方案,同時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莊敏等人及時制定和落實改正方案,并授權公司管理層在莊敏等人未能及時制定和落實改正事項時對其提起訴訟,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的要求。通過此次改正,有利于公司規范運作、提升治理水平,并維護公司及中小股東合法利益,我們同意公司制定的改正措施。 (以下無正文) (以下無正文,為《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九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簽署頁) 獨立董事簽名: 曹亦為 周含軍 黃焱 201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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