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玻A: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萬商天勤(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聘請,萬商天勤(深圳)律師 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指派本所馬彥忠律師、李江律師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三 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 性文件,以及《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中 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南玻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的有關規定,我們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 出具法律意見書所必須查閱的文件,并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起予 以公告,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南玻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3.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刊登于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的《第八屆董 事會臨時會議決議公告》; 4.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刊登于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的《關于召開 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5.本次股東大會股東到會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6.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議案相關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證,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為真實、準確、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出具的事實和文件,且無任何隱瞞、遺漏之 處。 本所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 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有關事項進行了必要核查和驗證,并據 此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查驗,經2018年12月12日召開的第八屆董事會臨時會議決議,公司董 事會決定召開本次股東大會,并在巨潮資訊網刊登了《關于召開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 東大會的通知》。前述通知就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時間、地點、審議事項、參加人員、參 加會議的登記辦法等事項作出了說明。 2018年12月28日,本次股東大會按前述通知的時間、地點召開,并完成了公告所 列明的議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違反《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召集人資格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共計51人,代表有表 決權的股份額為756,742,563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6.43%。其中公司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及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以下簡稱 “中小股東”)共計46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額為43,652,287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1.52%。其中: 1.經查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人員提交的賬戶登記證明、股東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證明、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資料,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共計45人,代表有 表決權的股份數640,070,267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2.35%。 2.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統計結果,在會議通知規定的網絡投 票時間內參加投票的股東共6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116,672,296股,占公司股份總 數的4.07%。以上通過網絡投票進行表決的股東,由深圳證券交易所身份驗證機構驗證 其股東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所見證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股東代表和其他人員以 及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東大會議事 規則》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與表決結果 經見證,本次股東大會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 玻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表決并通過了以下議案: 1.《關于回購注銷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756,742,448股,占公司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總股份的100%;反對 115股,占公司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棄權0股,占公司出席會議有 表決權總股份的0%。 中小股東投票結果:同意43,652,172股,占公司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總股 份的100%;反對115股,占公司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棄 權0股,占公司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 特別說明:股東大會就《關于回購注銷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議案》作出決議,須經過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上述議案。 綜上,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對議案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法律、 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基于上述事實,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 集人資格及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相關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南玻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二份。 (本頁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萬商天勤(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萬商天勤(深圳)律師事務所 見證律師: 負責人:張志 馬彥忠 李江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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