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云股份: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大連智云自動化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代碼 :300097 證券簡稱:智云股份 公告編號:2020-081 大連智云自動化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大連智云自動化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0 年第二次 臨時股東大會于2020 年 9月 3 日下午14:30 在深圳市寶安區福海街道大洋路 126 號公司二樓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師利全先生主持。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 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 年 9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 體時間為:2020 年 9 月 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間任意時間。 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2、會議出席情況: 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 14 人,代表股份 63,451,353 股,占上市公司總股 份的 21.9898%。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 2 人,代表股份 32,944,504 股,占上市公司總股 份的 11.4173%。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 12 人,代表股份 30,506,849 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 大連智云自動化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10.5725%。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 10 人,代表股份 260,400 股,占上市公司總股 份的 0.0902%。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 0%。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 10 人,代表股份 260,400 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 0.0902%。 3、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見證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二、會議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與會股東以現場記名投票及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以下議案進行了審議: 1、審議通過《關于
<大連智云自動化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
及其摘要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30,263,349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2018%;反對243,5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7982%;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16,9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6.4900%;反對 243,5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3.5100%;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關聯股東師利全先生、李超女士對該議案進行了回避表決。 2、審議通過《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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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30,263,349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2018%;反對243,5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7982%;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大連智云自動化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 16,9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6.4900%;反對 243,5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3.5100%;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關聯股東師利全先生、李超女士對該議案進行了回避表決。 3、審議通過《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有關事項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30,263,349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2018%;反對243,5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7982%;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16,9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6.4900%;反對 243,5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3.5100%;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關聯股東師利全先生、李超女士對該議案進行了回避表決。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由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沈琦雨、李小康律師進行了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則》、《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亦符合現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或列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會議形成的《大連智云自動化裝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大連智云自動化裝備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大連智云自動化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大連智云自動化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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