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73:西藏城投關于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七次(臨時)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西藏城市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七次(臨時)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本人作為西藏城市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獨立董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七次(臨時)會議審議的議案,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關于公司本次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獨立意見 我們認真審閱了本次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的議案內容,包括《關于公司符合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條件的議案》、《關于公司本次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士辦理與本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相關事宜的議案》,我們認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照公司債券發行的資格和條件,公司符合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相關規定的條件與要求,具備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資格。 2、本次發行公司債券方案合理,有利于拓寬公司融資渠道,有利于優化負債結構,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保持長期、持續、健康的發展,符合公司發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3、本次發行公司債券方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綜上,我們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債券方案推進相關工作,同意將本次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相關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關于擬注冊發行定向債務融資工具(PPN)的獨立意見 我們認為,本次申請注冊發行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有利于拓寬公司融資渠道,優化公司債務結構,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本次公司申請發 行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同意公司本次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的注冊發行申請,并同意將該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邵瑞慶 鐘剛 劉培森 2020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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