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39:西部資源關于累計涉及訴訟(仲裁)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139 股票簡稱:西部資源 公告編號:臨 2020-038 號 四川西部資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累計涉及訴訟(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均已受理,部分尚未判決(裁決) 累計涉案金額:合計約人民幣85,331.22萬元,占公司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約 98.44%,其中,2020 年上半年新增涉案金額 106.79 萬元,占公司2019 年經審計凈資產的約 0.12%。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由于案件所涉事項均發生在以前年度,公司在所涉事項發生時,已經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了確認,且部分案件已在之前的會計年度進行了計提,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產生影響。 四川西部資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西部資源”)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對 2020 年上半年內涉及訴訟(仲裁)事項進行了統計,累計涉案金額合計 85,331.22 萬元(未考慮公司可能承擔的延遲支付的利息、違約金及案件其他相關費用),占公司 2019 年經審計凈資 產的約 98.44%,其中,新增涉案金額 106.79 萬元,占公司 2019 年經審計凈資 產的約 0.12%。各案件基本情況及進展如下: 一、公司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及訴訟請求 鑒于公司未能向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后更名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四川分公司”)償還逾期債務,長城四川分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公證已發生法律效力,成都中院已立案,并向公司下發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公司、控股股東四川恒康、實際控制人闕文彬向長城四川分公司支付債務本金人民幣 1.92 億元及相應的債務利息、逾期罰息和違約金等款項。 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后,公司及時與長城四川分公司進行了溝通,但由于公司經營壓力較大,短時期之內無法實質性解決該筆逾期債務,長城四川分公司申請對公司的財產進行凍結。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臨 2020-005 號《關于金融機構債務逾期的進展公告》、 臨 2020-006 號《關于收到
<執行通知書>
、
<報告財產令>
的公告》、臨 2020-022號《關于收到
<執行裁定書>
的公告》以及臨 2020-023 號《關于累計涉及訴訟的公告》。 (二)進展情況 2018 年 5 月,長城四川分公司將該債權轉讓給上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長 城四川分公司仍然負責債權管理工作,報告期內,公司收到長城四川分公司通知,上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已將該債權轉回至長城四川分公司。截至目前,公司逾期的 1.92 億元本金仍未償還,該案件仍處于執行階段,公司尚未收到因該案件而被執行財產的相關信息。 (三)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基于謹慎性原則,按照法律規定的上限 24%/年,計提 違約金及罰息共計約 2,329.60 萬元,相應減少公司 2020 度上半年度合并報表利潤總額約 2,329.60 萬元。 公司在期后仍然需要基于償還債務的時間,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及罰息,并相應減少期后利潤,同時,若期后公司相關資產被司法處置,也可能因處置價格低于賬面價值而減少期后利潤。 二、公司與重慶城市交通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及訴訟請求 2014 年,公司在收購重慶市交通設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租賃”)57.55%的股權時,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在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的前五個會計年度內,公司保證交通租賃每年實現不低于人民幣 3.5 億元的可分配凈利潤。如未完成,公司應采取各種措施確保原股東(指屆時依舊持有交通租賃股權的原股東)按其持股比例取得與前述凈利潤對應的資金回報,上述承諾期已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屆滿,交易雙方尚未對該業績補償數據進行確認。 2020 年 4 月,公司收到重慶仲裁委員會送達的《參加仲裁通知書》((2020) 渝仲字第 62 號)及《仲裁申請書》等文件,交通租賃原控股股東重慶城市交通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投集團”)就上述事宜向重慶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臨 2020-004 號《關于控股子公司股權被凍結的公告》、 臨 2020-007 號《關于全資子公司股權被凍結的公告》、臨 2020-009 號《涉及仲裁的公告》以及臨 2020-023 號《關于累計涉及訴訟的公告》。 (二)進展情況 截至目前,該案件已開庭審理,但尚未裁決。 (三)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截至承諾期滿(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累計計提業績承諾補償款 60,466.98 萬元,計入營業外支出,累計減少以前年度合并報表利潤總額共計60,466.98萬元。但本案尚未裁決,具體金額將根據仲裁情況進行調整,目前暫時無法判斷對公司期后利潤實際產生的影響。 同時,開投集團已就此案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權已陸續被法院司法凍結。截至目前,該事項暫未對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造成實質性影響,但若最終重慶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需向開投集團支付利潤補足款等款項,且公司控股股東四川恒康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亦無力履行承諾代公司補足上述款項,則可能會導致子公司股權存在被司法處置的風險,而若處置價格低于賬面價值,將相應減少期后利潤,亦將會對公司未來的主營業務發展及業績產生重大影響。 三、公司與江蘇銀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及訴訟請求 2011 年,公司在收購江蘇銀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銀茂”)持有的南京銀茂鉛鋅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茂礦業”)80%股權過程中,江蘇銀茂向我公司承諾,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后,銀茂礦業若仍未能取得獅子沖農場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5,047.50 平方米辦公用房以及 46,846.14 平方米的生產經營及附屬設施用房的房產證,由此導致銀茂礦業及其股東產生的損失,均由江蘇銀茂全額承擔,我公司因此扣留了部分股權轉讓款作為保證金。截至目前,仍有 9 項房屋(主要為非生產經營性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公司亦仍扣留保證金 550 萬元。 2019 年,江蘇銀茂向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股權轉讓協 議進行清理和清算,請求公司償付遲延支付的股權轉讓款 431.0772 萬元及利息。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臨 2020-023 號《關于累計涉及訴訟的公告》。 (二)進展情況 報告期內,江蘇銀茂向法院申請撤訴,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下發《民事裁定書》((2019)蘇 0104 民初 10815 號之一),準許江蘇銀茂撤回起訴,本案已結案。 (三)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本案中,原告主張的款項公司在案件所涉及的事項發生時,已經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了確認,且原告已撤訴,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及未來年度利潤產生實際影響。 四、維西凱龍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系列糾紛案 公司持有凱龍礦業 100%的股份,為公司全資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及進展情況 1、2007 年至 2008 年,凱龍礦業委托四川省蜀通巖土工程公司九分公司(以 下簡稱“四川蜀通”)進行維西大寶山銅礦巖芯鉆探施工,完工后結算工程造價 829.50 萬元。截止 2008 年 8 月,凱龍礦業付款合計 722.71 萬元,尚欠工程款 106.79 萬元。截至目前,上述欠款仍未支付。 基于此,2020 年 7 月,四川蜀通云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下 簡稱“維西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凱龍礦業支付工程款 106.79 萬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等。 本案為報告期內新增案件,截至目前,已開庭審理,但暫未判決。 2、2010 年 3 月,凱龍礦業委派四名大學生到會理縣馬鞍礦山廢石綜合利用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馬鞍礦山公司”)實習,實習期結束后,凱龍礦業至今未按約定支付其代墊的實習工資,馬鞍礦山公司據此于 2018 年 8 月,向四川省會理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凱龍礦業支付其墊付的工資等 8.68 萬元及相應資金占用費, 并承擔訴訟費、律師費。 2018 年 10 月,四川省會理縣中級人民法院下發《民事判決書》((2018)川 3425 民初 2159 號),判決凱龍礦業向馬鞍礦山公司支付 8.68 萬元;受理費減半 收取 9,600 元,由凱龍礦業負擔。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臨 2019-019 號《涉及訴訟的公告》以及臨 2020-023 號《關 于累計涉及訴訟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凱龍礦業尚未支付上述款項。 3、2011 年 3 月,凱龍礦業將擁有的“云南省維西縣大寶山-長土坡銅多金 屬礦普查”勘查區域內的位于蘭坪縣境內約 10 平方公里面積的使用權及收益權,以 1,500 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重慶銀坤礦業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銀坤礦業”)。銀坤礦業依約向凱龍礦業支付 1,000 萬元,但后續在該區域內申請單獨辦理采礦權證時,未獲批準。 2019 年 1 月,銀坤公司由此向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 簡稱“迪慶自治州中級法院”)提起訴訟。2019 年 3 月,迪慶自治州中級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探礦權使用權收益權出讓協議》無效,凱龍礦業返還銀坤公司轉讓款 1,000 萬元,承擔銀坤公司投入的部分勘察成本 933.71 萬元,支付銀坤公司墊付的報告編制費用 20 萬元等共計 1,953.71 萬元,駁回銀坤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凱龍礦業不服上述判決,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 年 12 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迪慶自治州中級法院重審。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臨 2019-019 號《涉及訴訟的公告》以及臨 2020-023 號《關 于累計涉及訴訟的公告》。 報告期內,迪慶自治州中級法院已開庭重審,并于 2020 年 7 月下發《民事 判決書》((2020)云 34 民初 13 號),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探礦權使用權收益權出讓協議》,凱龍礦業返還銀坤礦業轉讓款 1,000 萬元,賠償銀坤礦業勘查成 本損失的 50%即 778.09 萬元,承擔銀坤礦業投入的部分勘察成本 933.71 萬元, 駁回銀坤礦業其他訴訟請求。因不服上述判決,銀坤礦業提起上訴,截至目前,法院尚未開庭審理。 4、2010 年,凱龍礦業與會理縣昆鵬銅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昆鵬銅業”)簽訂《銅精礦供需合同》,昆鵬銅業向凱龍礦業預付采購銅精礦款,凱龍礦業依約向昆鵬銅業供應銅精礦。截止 2011 年 11 月,凱龍礦業未再進行銷售,經抵扣貨款后仍有 384.67 萬元未退還昆鵬銅業。 昆鵬銅業被涼山礦業收購后,涼山礦業于 2017 年 10 月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凱龍礦業返還上述款項及資金占用利息,并支付律師費,承擔本案訴訟費。2018 年 3 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決凱龍礦業返還涼山礦業貨款 384.67 萬元,駁回涼山礦業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 38,204 元,由凱龍礦業負擔。 凱龍礦業不服上述判決,并提起上訴。2018 年 8 月,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 州中級人民法院下發《民事判決書》((2018)川 34 民終 1076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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